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针对原告的主张与理由,法院并未提出新的观点,而是直接支持被告复审决定及其理由,判决维持被告做出的第28418号决定。
【评论1】
商标不良影响的审查与认定
——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
柯少婷
《商标法》第10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适用过程一般是三段论的方式,也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当然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在规范和事实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那么首先,我们面临着法律规范解释的问题;其次,要解决事实认定;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来对事实进行评价,得出法律适用结论。事实认定不难,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解释法规范,也就是不良影响,因此以下就着重分析本案中不良影响该如何解释。
不良影响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如何认定的问题。不确定法律概念分为事实型的和价值型的,后者指的是在不确定法律概念中法律作出了一定的价值判断,而不仅仅是对客观事物的归纳和概括。而其他社会不良影响就属于价值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它实际上包含了价值决定,即强调不良的特点。它不存在可感觉的客体,诸如需要、可靠性、危险等主观判断方能确认的概念,而是需要法官通过立法者的价值指引,再结合生活事实、立法目的等进行价值补充。一般来说,法律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必须明确具体以使法律规范的规制者能够预见到法律规制的情形,并能够藉此获得司法救济,然而,法律面对的是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对所有情形都予以考虑,因此也没有办法事前就非常明确具体的列举完毕,因此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运用甚至兜底条款的存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也是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的。然而,如何对不确定概念进行解释则是执法者以及法律使用者应该面临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对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所以必须慎重解释。一般来说,虽然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一定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然而对其解释却必须进行限定,也即要根据上下文条款的限定,进行目的和实质规制意义上进行比较,抽象出立法的精神、目的以及规制程度,进而适用,这才是符合法律明确性的解释方法。例如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也是如此解释的,在521号解释中,大法官认为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不仅仅指法律文义的具体详尽,立法者仍然可以斟酌法律所规范生活事实的复杂性以及适用于个案的妥当性,运用概括条款为相应的规定,然而,概括规定,是只有类似同条同项前几项事项而言的,而不是宽泛无边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