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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教唆犯罪案中看盖然性教唆与实行过限问题

  

  第二,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总的来说,关键是看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往往存在盖然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通常会有些难度和混淆,就需要运用证据和分析事实审慎加以判定。对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来说,主要是审慎分析教唆人的教唆内容。教唆犯是犯意的发起者,没有教唆犯的教唆,就不会有该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使用威胁、强迫、命令等方法的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教唆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实行行为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在教唆内容较为明确的情形下,认定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较为容易,被教唆人实施了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以外的行为,应分别追究不同的刑事责任。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较为概括的情形下,由于教唆内容不太明确,确定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实行过限就较为困难。尤其是教唆者出于教唆伤害他人的故意往往使用诸如“收拾”、“教训”、“整他”、“弄他”、“搞他”、“摆平他”等内涵外延为模糊的言语,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不同文化程度、阅历背景的人所理解的含义往往是有分歧的。对于这种盖然性的教唆,实际的危害结果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但无论哪一种结果的出现都是由教唆犯的授意引起,均可涵盖在教唆犯的犯意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教唆犯的盖然性教唆,即在教唆内容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实施了教唆故意涵括内的犯罪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应共同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于教唆故意范围的认定,主要看教唆者的教唆内容是否明确,即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有无明确具体的要求,如正面明确要求用什么犯罪手段达到什么犯罪结果,或者明确要求打断被害人的腿或胳膊;或者明确要求打击被害人的头部等。又如反面明确要求不能达到什么犯罪结果,或者在伤害中明确要求不得使用棍棒、刀具,或者明确要求不得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等。如果教唆的内容明确,则教唆内容为标准判断实行者行为是否过限。如果教唆内容不明确,则属于一种盖然的内容,除非实行行为显而易见地超出教唆内容,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某与其男友赵某某找到李某某要教训一下被害人张某,并未明确表示教训的手段、程度和内容,属于一种盖然性的教唆内容。由于陈某某曾为李某某所借高利贷10000元到期,在李某某提出被害人车上是否有钱的问题时,陈某某明确表示收蛤车上都备有金钱,并且事后陈某某将李某某之前在被害人车里拿到的10000元钱收下偿还了高利贷。这些行为都可以表明陈某某已经预见和应当知情李某某具有抢钱的意图和行为,同时,陈某某在知情李某某有抢劫意图后,并未予以明确、有效的制止行为,其与实行犯李某某在实行犯罪当场临时达成了犯意沟通,是对实行者的行为予以默认或支持。因此,李某某的抢劫行为也不属于实行过限,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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