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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中国传统元素

  

  (三)和合文化与社区矫正的当代调适


  

  宽容的社区环境体现出社区利益的一致性,反映出社区居民的集体意识;而和合思想在社区的逐步深入人心将进一步加固社区环境的宽容度,在由和合思想润泽的宽容社区环境中,矫正对象能够更好地塑造完善的人格、良好的品行,更易于融入社区并为社区所接受。人权保障机能过分强调矫正对象的权益,而社会保护机能则过分突出公众的利益,只有将社区矫正的效果定位于矫正对象社区意识的树立并得到社区成员的积极认可上来才具有可行性。现行社区矫正只关注矫正对象能否适应社区,而忽视能否为社区民众接纳,忽略了二者间的双向制约关系。长期以来,只关注矫正对象个人权利保障而轻视其潜在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大小及对社区的影响,从而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也能够体现和合思维的基本思想。


  

  五、和合文化在社区矫正中的贯彻


  

  2003年“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肯定了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尽管如此,对于社区矫正的效果却不能采用与监禁矫正相同的标准,因为监禁矫正没有罪犯适应社区生活这一重要环节。因而,对社区矫正效果的检验理应高于监禁矫正。对于监禁矫正,从古至今的标准基本定式化:罪犯改过自新。至于罪犯能否适应社会、融入社区,对于监禁矫正来说,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要求。在监禁矫正条件下,“使侵凌者对自己所干的事感到后悔,以便使其不再重犯,使其他人也能引以为鉴,不干这种事,这就够了”{18}。但若以此标准衡量社区矫正的效果则未免太过低下,事实上,矫正对象能否真正融入社区并为社区居民所接受才是检验矫正效果的金标准。目前,各省区市制定的判前调查程序和监督管理程序中均没有社区居民的参与,这也是矫正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制约瓶颈,若这一标准长期得不到确立,将最终影响社区矫正的成败。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直接的影响者是社区居民,而不是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更不会是矫正执行机构,因为上述主体既能够影响管制和缓刑的判决,也能够左右矫正对象收监的决定。基于威权意识,矫正对象不得不顾及矫正主体的态度,而社区民众的意志则完全不具有上述作用,这是未来社区矫正专门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句话,没有社区居民意见,不得缓刑也不得假释,更不得任意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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