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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中国传统元素

  

  (四)效果较差、适应性弱


  

  1.过分强调监禁色彩。社区民众与矫正对象相处时间最多,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也最能为社区民众及时、准确掌握。从表面看来,罪犯被置于相对宽松的社区中,而实质上不过是改换了服刑地点而已,因为我国目前对矫正对象仍然强调以有关机关为主体,事无巨细、越俎代庖的监禁管理模式,“在社区环境沿用监禁经验会放大矫正对象标签,导致刑罚的弥散化,事事苛求其行为既不能落实也无实效,何况这一做法已引起相对人的抵制。据统计,2004年以来,重庆市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累计1582人,不服管束的就有776人,占49%。据知这一现象在其他地区也较普遍”{14}。这种篱笆式的监督管理模式,将矫正对象与社区民众人为地隔离开来,矫正对象只“唯上”,仅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而不必顾及社区居民的评价,长此以往,二者的心理隔阂非但没有缩小反而加大。制度运行过程中,矫正机关的作用只应是监督和引导,真正的管理权应当在社区民众,因此,权力配置的重心应当向民众转移,而不是有关机关具体管理权限的切割。


  

  2.重犯率的参考价值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社区矫正施行以来,我国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以下,必须指出,这种较低的重犯率是以较低的接管率为前提的。例如,2006年全国监外执行罪犯约30万人,司法行政系统在224个区县的2447个街道、乡镇接管社区矫正人员3. 8万余人,仅占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2. 6% {15}。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接纳对象主要是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主体的选择上,侧重于未成年人、老人、妇女以及过失犯罪人,而除此之外的大量青壮年、假释罪犯和故意犯罪主体并没有被纳入矫正范围,因此,低于0.2%的重犯率的参考价值到底有多大确是值得认真深思的问题。因为根据以往经验,对于犯罪的上述弱势主体,即便没有社区矫正,其犯罪率也是极低的。


  

  四、和合文化及当代调适


  

  所谓“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中诸多元素、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要素、元素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和合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和合思想的理念化和体系化{16}。和合文化是中华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旨,它强调多元的融合,而非一元的独存,强调文化的包容性和宽容性,认为多元是事物产生的基础、发展的根据和完善的条件,反对一元文化的妄自尊大,强调在和平相处中共同发展、共存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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