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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中国传统元素

  

  (三)英国


  

  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刑种及刑罚执行制度上,当时刑种的设置与统治者认可的犯罪严重程度直接相关,主要存在死刑、鞭刑和枷刑三种,其中死刑对应叛逆罪、杀人罪、严重侵害人身罪、性强迫罪、夜盗罪及加重夜盗罪等重罪名,而鞭刑和枷刑则主要对应诸如窃盗罪、损坏财物罪及欺诈罪等。死刑执行方式异常残酷,但鞭刑和枷刑也同样令人发指,不少患病罪犯在严酷的鞭刑中死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鞭刑抬高为死刑的变种;而将罪犯置于闹市中示众的枷刑则让其受尽侮辱,由此而自杀者也不在少数。鉴于上述刑种的缺陷,英国于18世纪中叶增设了监禁刑和流放刑,以代替上述三大刑种对应的某些罪名。而社区矫正的前身则是作为替代刑之一的流放刑,通过流放,不仅降低了英国本土的犯罪率,而且也符合基督教博爱的宗旨,因为剥夺人的生命无论如何都与基督教的宗旨相违背。应该说,英国的社区矫正起源于19世纪的流放地澳大利亚,矫正对象的生活境况非常恶劣,在此情形下执行机构便探索出刑期折抵方式,这便是后来的假释。“1972年英国出台的《刑事审判法》第一次授权法院经矫正对象同意后,可以判处其从事240小时的监督劳动,有些人认为这是直接替代刑的判决,也是一个惩罚性的判决;也有人把它看做是缓刑的替代措施,是对社会的补偿,认为它对改造矫正对象的灵魂有益。”{8}


  

  时至今日,英国刑罚制度形成梯度明晰、性质各异的层级体系,即监禁刑、社区服务刑和罚金。显然,“社区矫正刑罚属于中等强度的刑种,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的矫正对象”{9}。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均以命令形式出现,主要包括缓刑命令、社区服务命令、混合命令(缓刑命令同时带有完成规定时间的无报酬劳动的命令)、宵禁命令、监视命令和当值中心命令六种{10}。因而具有较大的强制力,呈现出明显的刑罚执行性特征。


  

  从本质上说,“法的素材是由民族(Nation)的整个过去给予的,然而,不是经由意志以至于法的素材可能偶然地是这种或那种,而是源自民族自身内在的禀性和历史”{11}。不难看出,在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和功能定位方面,各国都充分尊重并深刻体现了本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都注重将沉淀下来的历史文化传统渗透进制度设置和运行中,因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中国社区矫正运行中的问题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社区矫正从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势,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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