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中国传统元素
邵栋豪
【摘要】任何制度都是民族历史传统的自然言说,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当今世界三种模式的社区矫正都与各自民族特色紧密相连,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则较多地体现了共性而忽略了民族特性。作为中华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之一,和合文化理应且能够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中被浓墨重彩。
【关键词】社区矫正;民族历史传统;共性;特性;和合文化
【全文】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被定位于不同的功能,这显然是根据特定历史传统和民族意识所做出的立法调适。在经历了八年试点和论证的凄风苦雨后,社区矫正终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入律,但这种过于原则性的立法设置给社区矫正的运行带来了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执行部门对社区矫正功能的理解偏差,过于注重其共性而忽略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想深入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制,必须对它过去的发展有一些基本的认识。”{1}因而,有必要加强对作为民族优秀传统重要体现的和合文化的研究,并将其渗透于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运行中。
一、法律制度构建无法脱逸历史传统
牛津大辞典对制度的定义为:“一种已经在一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或长期形成的法律、习俗、习惯、使用习惯、组织或其他因素。”该定义不仅指出了作为制度结晶形式的法律、习俗和习惯等,也同时指出了制度形成的民族特性和历史基础,即“在一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可以看出,任何制度的构建都不可能摆脱现实的基础,但也绝不会脱逸历史的影子,现实的投射和历史的沉淀乃是制度生成不可或缺的两大要素。任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有阶段性和暂时性,而任何前制度又都会成为后制度形成的基础,体现出历史延续性,这一演变过程流淌的是该民族历史传统的血液。因此,制度是现实性与历史性的有机统一,在反映现实的同时又书写着历史,在规制现实的同时又被奉作历史文献,从而内化为民族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的特点。
法律制度的构建也不例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逐步形成了特有的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历史文化传统,特定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汲取该民族的历史营养中而日臻完善。正如萨维尼所言:“在人类信使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依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个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2}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民族精神和历史文化传统的生动书写和理性再现,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脱逸该民族的特色,不可能抛开该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而自我拔高、闭门造车;超越历史和民族特色的立法是根本无法有效实现社会控制的空中楼阁。事实上,“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那部分法令(precept),包含两种成分,一种是命令性成分,一种是传统性成分”{3}。“命令性成分”来自于立法者对现实的发现,而“传统性成分”则渊源于对传统的把握。抛却现实的法令仅具有历史文献的作用,而罔顾历史的规范则是对历史发展的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