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与司法性
——兼论检察监督的突破与创新
陈莹莹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我国的政党制度和权力机关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结构所决定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内生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强化并加以改造。检察监督可以司法化道路为突破口,实现由诉讼监督到重点监督行政权、保障审判独立的转型。
【关键词】一元化领导;内生型监督;司法化
【全文】
关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属性,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屡有争论。一是主张参照英、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以公诉权为核心打造检察权,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机关,负责行使公诉权{1}。二是主张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倡导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由在于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性质是由宪法明文规定的,不可动摇、必须坚持。笔者赞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理由并不仅仅在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宪法虽属刚性宪法,但并非一成不变,一旦条件成熟,宪法同样可以对检察机关的权力重新规定。实际上,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具有自身特殊的国情,实行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和政党制度等,检察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不能离开我国的宏观政治背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中国共产党一元化领导的政党制度以及权力机关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结构密切相关。
一、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
关于权力的一般理论告诉我们,权力天然具有容易滥用和腐蚀的倾向,权力的这一特性使得对权力予以监督和限制成为必要,现代国家纷纷借助各项制度予以应对,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等等。就政党制度而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由各个党派互相竞争上台执政,掌控国家大权。这种党派竞争执政制度各有利弊,一方面,由于各个党派都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利益集团无不对代表本集团的政党倾力相助,以期扶助该政党上台执政,攫取国家政权,帮助本集团实现利益最大化,政党之间的竞争实质就演化为利益集团你死我活的斗争,倾轧、诋毁、诽谤,手段多样,无所不为。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两党制与多党制并非一无是处,因为对任何执政党而言,在野党的客观存在既是一种威胁,又是一种监督。对执政党而言,它的任何贪腐丑闻乃至执政懈怠、失误等J情况都难逃在野党的视野,成为在野党对其进行政治攻击的口实。这种出于上台执政目的的监督力量无疑是巨大的,它迫使执政党勤修政务、恪守奉公,确保权力健康高效地运转,为国家和民众谋取福祉。两党制与多党制在西方国家建立的这种强大的监督力量,使得西方国家没有必要再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国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地位,而是让其从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专司公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