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柏浪涛,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
【注释】此处的行为共同说,是指现代的行为共同说,所谓的行为是指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早期的行为共同说是
刑法主观主义的产物,所谓的行为是先于构成要件的“裸”的行为。参见周光权:《
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
例如,关于处罚教唆犯的根据或从重处罚教唆未成年犯罪的教唆犯的根据,四要件理论认为:“这些教唆犯既教唆了他人犯罪,又腐蚀了未成年人的思想,制造了青少年犯罪者,不仅表现了这类教唆犯主观恶性较大,而且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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