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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

  

  四、规制诈害案外人之恶意诉讼的立法建议


  

  恶意诉讼的危害是深重的,它首先损害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尊严,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不足,利用法律规范的相对滞后性,以诈害案外人、损害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为目的,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恶意诉讼,致使法院做出实质错误的裁判,或者致使法院根据他们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出实质错误的调解书。它同时实现了诈害案外人,损害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致使案外人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无法寻求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以撤销生效判决、调解书,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改革、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从制度上杜绝此类恶意诉讼的继续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赋予案外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权利,扩大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范围;或者另行设立防止诈害案外人的第三人诉讼参加的制度。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诈害案外人的诉讼正在进行时,案外人没有权利进入诉讼程序主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遭损害。如果法律允许案外人进入诉讼,主张权利,那么在案外人得知恶意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恶意诉讼就会因案外人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诉讼而得以遏制。


  

  这种程序法上的制度,在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在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一种“任意参加”的制度,也称为“自愿参加”,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制度,但是,法国的这种“任意参加”包括了一种我国第三人制度中所没有的,相当于日本民事诉讼法上的“诈害防止参加”的制度。其“所谓‘任意参加’是指,某人为了请求法院宣告有争议的权利属其所有,或者为了保全其因诉讼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权利,以自己的行动参加并非由其提起或者并非直接针对其提起的诉讼”。设置这种制度的目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在两个当事人之间做出的判决有可能影响到第三人,与其等待判决做出之后再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还不如在有可能时采取参加诉讼这样的预防性措施。”[3](P473-474)


  

  这种制度在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诈害防止参加”,日本《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或者主张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分属于自己权利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将该诉讼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作为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8](P46)“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将该诉讼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作为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这是一种独立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主参加诉讼。这条规定里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加人认为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要求参加诉讼,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另一种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所缺乏的防止诈害案外人的诉讼参加。我们可以参照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扩大我国民事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范围,增加规定:当案外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将会损害其民事权利,而且是恶意的,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也可以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之外另行设置这样的条文,以防止诈害案外人的恶意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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