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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矫正制度的构想

  

  通过参考美、英、德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制度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措施可以考虑作为基本的矫正手段: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5.金钱补偿。


  

  6.责令家长管教。


  

  7.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8.社会服务令。


  

  9.恢复性司法。


  

  10.不定期善良行为报告。


  

  11.司法建议。


  

  12.与有关单位签订“帮教协议书”。


  

  13.开办法制讲座{3}。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上述“非刑罚化矫正”语义分析的五种外延中的第二、三种情况,还应当根据矫正后的测评结果,制定出转向刑罚制裁的条件。


  

  最后,对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非刑罚化矫正制度,还应当实体法与程序法并举。实体方面主要规定对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性矫正措施的条件及种类。程序上主要规定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如何执行[11]。这需要具体措施具体设计。


  

  1.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18日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的规定,训诫应当进行如下设计:(1)执行主体应是负责审理的法官;(2)场所应是审理该案的法庭;(3)执行方式应是口头方式;(4)训诫内容应当是一方面严肃指出其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责令他改正,今后不可再犯;另一方面也应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5)其他参与人应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老师。


  

  2.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未成年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责令具结悔过应当如下设计:(1)执行主体是负责审理的法官;(2)场所应是审理该案的法庭;(3)方式应是犯罪未成年人的书面保证、并要签名;(4)保证内容应是以后不再重新犯罪;(5)其他参与人应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老师,并要签名或盖章。


  

  3.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公开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方法。(1)执行主体应是负责审理的法官;(2)执行场所应是被害人同意的地方或在法庭;(3)方式是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态度要诚恳;(4)参与人应有被害人和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老师。


  

  4.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责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处理方法。(1)执行主体应是负责审理的法官;(2)执行场所可以根据情况商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3)执行方式是犯罪未成年人交付一定数额金钱给人民法院或直接给被害人;赔偿数额由执行主体根据案情或被害人提供的票据确定。


  

  5.金钱补偿。即使犯罪未成年人没有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也要令犯罪者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宽慰被害人。基本设计同4。补偿数额的确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由执行主体、被害人、犯罪者共同协商确定。


  

  6.责令家长管教。对于因家庭环境不良、教育不力而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司法机关应责令其家长加强管教,并要求其家长在一定时期内向司法机关报告管教情况。(1)法官为执行主体,家长负责具体执行;(2)执行方案由法官和家长共同确定;(3)由家长在一定期限后负责向法官报告执行的结果情况。


  

  7.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犯罪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而由主管单位给予犯罪分子适当处分的方法。对于仍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应由所在学校按照校规给予处分,对于已经就业之未成年人,可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者公安部门给予处罚。(1)执行主体是其所在部门或者公安部门;(2)执行方案由主管部门根据办案法官的司法建议拟定;(3)执行结果向办案法官报告,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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