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侗族社区,“款”既是民族习惯法又是基层社会组织,一方面“议榔”、“起款”的习俗制定了本民族族人应当遵守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款坪说款”的群体性活动在“寨老”、“族长”的带领下讲解、执行上述习惯法,使得本民族族人的犯罪活动得到民间法的制裁;再者,“款约”还为改过自新的族人提供了回归社区的途径。“款”成为了侗族社区一套完整地利用群体性活动或民族习惯法矫正犯罪的机制。
四、正式性矫正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运行的评价
目前我国的正式性矫正制度以监狱矫正为主,有学者经研究指出,监狱等国家正式机关对罪犯的改造存在质量高低之分,并提出了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三条评估标准,其中明确指出“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应满足罪犯个体评价的需要”,{29}同时提倡对于特殊群体的罪犯要实行“罪犯个别化改造方案”。{29}
根据上文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是在例如监狱这样的国家正式矫正机构里进行犯罪矫正,也不能忽视少数民族群体作为“少数人”的特殊需求。如,宁夏某监狱曾于1995年古尔邦节期间,允许10名一级宽管的回族罪犯回家探视(古尔邦节是回族的两大节日之一,是法定的回族节假日){30}。又如,有的学者提出,针对朝鲜族对足球运动的喜爱,在涉及到吉林敖东足球队参赛时,应创造条件,组织朝鲜族罪犯收看电视直播。{30}并且,在少数民族罪犯矫正中普遍存在语言的隔阂及对同族人的亲近心理,所以培养专门的少数民族监狱警察及加强非该民族监狱警察的民族语言学习,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不过,笔者曾在云南省某监狱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该监狱在制定矫正方案时几乎从不考虑罪犯的民族文化,很少将罪犯本民族的文化资源运用于矫正实践,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当然,在矫正中吸收民族文化的多元化考量,并不代表一味地屈从某些陈规陋习,如有的彝族罪犯认为,急病灾难只有通过祭祀才能消除,有病不问医等{30},甚至某些极端罪犯还利用一些民族心理和宗教信仰,组织监狱内的小团体,从事非法甚至犯罪的活动,发生械斗等暴力事件,这更需要通过意识引导、文化教育等方式,消除这些陈规陋习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犯罪矫正是人学,是具有导向性的人学,作为犯罪矫正最主要形式的正式性矫正模式更要注重“导向性”、“人学”的矫正特征。笔者认为,在维持国家正式矫正的统一性原则的要求下,应当对监狱里的少数民族罪犯更多一层考量——针对民族文化资源的特殊矫正方案的设计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