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前文已经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无论是从原因、特点抑或矫正需求的角度考察都和汉族社区的犯罪有着明显差异,所以从理论上说,即使是正式性的矫正模式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也应当有特殊的考量;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90条尽管在立法表述上还存在缺陷,{24}但仍旧对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犯罪控制方式赋予了特殊考量的权利和可能。因此,即便是通过国家正式矫正机构实施的正式性矫正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运用时仍应考虑到民族文化差异、地区差异等因素。
在犯罪社会控制的层面,笔者曾经分析过:除了国家刑事制定法律之外,少数民族习惯法、宗教信仰、家族谱系关系、村规民约等“民间法”因素是我国少数民族犯罪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2}犯罪的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犯罪矫正是一个问题的几个方面,{25}所以上述“民间法”因子仍然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的正式性矫正中发挥作用,从而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正式性犯罪矫正在全国统一的原则下体现地方特色、民族文化特色。
三、少数民族地区现有矫正模式的分析
少数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和汉族相比更是呈现出多元化、特殊化的趋势,要对我国55个少数民族犯罪矫正模式逐一分析是不现实的,因此笔者挑选部分民族的部分典型性矫正方法进行考察,[2]争取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现阶段的矫正模式做一个以点带面的梳理和分析。
(一)精神性矫正模式:以神话、宗教信仰为力量的矫正
案例:[3]
云南省怒江州G县S乡H村位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严禁进山砍伐树木(本地树种云南松除外,但砍伐后需补种)、挖药材,H村的村规民约中也明确了上述规定。H村村民小L是大L的儿子(均为怒族),同时担任了本村的“森管员”,为了经济利益,小L在教育其他村民遵守土述规定的同时却自己悄悄进山挖药,其每次进山挖药约7-20天不等,主要目标为柴胡、黄金果等。挖回的药材运往S县县城出售给当地汉族,每次销售的收入约在1500-4000元,而当地人均年收入约为1000元左右。
小L的父亲大L得知上述情况便偷偷问了村干部,他们说挖药被发现的后果有可能是犯罪,大L之后曾多次劝儿子不要再做违法之事,但是小L始终未曾听从。大L忍无可忍,于是对小L说“你这种做法会触怒‘山神’和‘树神’的”,小L从此便不再进山挖药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