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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区”主要由五个要素组成:即地域环境、人的因素、文化、社会活动和时间。{17}这五个要素都有可能对社区性矫正的效率发生影响,因此,合理配置社区矫正中社区资源便是提高社区性矫正模式效率的一大关键。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区位、民族身份和民族文化等方面与汉族社区的较大差异,致使上述各项社区要素都有很明显的“民族化”、“本土化”特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运用社区性矫正模式就应当注重“本民族”、“本土化”的手段方法。


  

  一般而言,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均有自己一套有特色的社会组织或社会仪式,它们在运行的过程中为该社区带来秩序,可以说,少数民族社区秩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本土性的社区资源。这些本土性的社区资源自然也会为犯罪的社区性矫正提供动力和成功的可能。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瑶族同胞为例,“做社”活动是当地一项常规的社区行为,瑶族同胞在“做社”中念经、祈福,同时也宣传民族习惯法规则,产生社会秩序,对于触犯规则的人也有一定的惩戒措施。{18}哈特曾经指出:“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这种确定性核心和非确定性边缘的两重性。这样所有的规则都伴有含糊或‘空缺结构’的阴影,而且这如同影响特定规则一样,也可能影响在确认法律时使用的确定最终标准的承认规则。”{19}因此,在当代瑶族社区的犯罪矫正中,无论国家承认与否,“做社”活动都会在现代社会弥补国家法的不足和空缺。{20}当前,有学者基于控制论提出“分形理论是犯罪学解释的方法论”,{21}基于分形之一的民族区别而区别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在社区矫正中,本土的社区文化是“门槛与酵母”,{22}社区矫正应当适应国情与民情,{23}在少数民族社区的本土化便是有效的进路之一。


  

  (三)正式性矫正模式


  

  正式性的矫正模式指的是强制力主要来源于国家制定法律、依靠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实施的矫正手段。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从当前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是国家法律的一元模式,因此涉及犯罪矫正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国家制定法是正式性矫正模式的主要依据。这些法律的统一性要求少数民族地区正式性矫正与汉族社区要保持一致,相同情况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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