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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

  

  在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中都有本民族的传统经典,有的民族甚至全民信仰宗教,有部分民族还存在诅咒(赌咒)的犯罪矫正手段,{10}这些民间法资源在当地群众中树立了具有明确界限的行为准则,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刑事犯罪的预防和矫正,例如生活在云南省怒江地区的怒族信仰的原始宗教中包括对“树神”、“山神”的崇拜,原始宗教要求怒族人民不得随意开山采石、不得随意砍伐树木等,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规定了惩戒措施,{11}由于怒江境内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些宗教性的要求满足了预防和矫正涉及环境的犯罪的要求。再如,同样生活在这一区域的傈僳族同胞喜爱喝酒,但他们中大部分人又信仰基督教,宗教规定了禁止饮酒的戒律,有效地减少了因酗酒导致犯罪的比例,同时针对少部分不信仰基督教的傈僳族居民,本民族习惯法中也有神明裁判和神明惩罚的规定。{12}


  

  当前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低,有学者研究指出“他们对自己所属的法制环境的了解不全面,或者说根本就不太清楚”,{13}笔者2007年在怒江地区做田野调查时也发现大多数少数民族村民甚至根本不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但他们却对于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警察抓去蹲监狱”很清楚,因为“祖先告诉我们”,这不能不说是当地、本民族的“地方性知识”通过本土性精神强制力对犯罪进行预防和矫正的强大功效。同时,我国现阶段对于犯罪矫正工作提出了“心理矫治”的新方法,{14}通过心理学知识的应用达到矫正目的,从本质上看也是精神性矫正模式的一种,随着心理矫治在少数民族社区的推广,少数民族的精神性矫正模式将会有更大的作用空间。


  

  (二)社区性矫正模式


  

  一般情况下,社区性矫正模式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罪犯矫正教育工作的新型矫正方式。{15}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区性矫正模式的强制力来源主要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一系列的“社会资源”,有学者通过对犯罪社区矫正做国内外的法律人类学比较研究后指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能只局限于规则运行的角度,还应该放在一种文化结构的角度看待,文化根本就在于是一种智慧,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东西,作为对罪犯执行刑罚方式变革的新探索,社区矫正显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沿袭”,{16}因此,在我国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采用各自不同的、具备当地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的社区性矫正手段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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