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少数民族地区犯罪矫正的意义
犯罪矫正也被称为犯罪改造,其使罪犯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意义无论是在汉族社区还是在少数民族社区都同样存在,此处所说的“意义”指的是专门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矫正所能提供的社会价值。
我国的民族地区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6}这些区域又大多分布在国家的边疆地区,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安定可近似等同于我国边疆地区的和谐安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犯罪不论从原因、特点还是从控制手段上都不同于汉族,倘若沿用内地犯罪矫正的思路,在这些区域可能出现效率低下、矫而不正,甚至寸步难行的尴尬。
从文化的角度入手,分析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犯罪矫正手段有利于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在少数民族地区得到更好的构建。
二、三大犯罪矫正模式以及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运用的可能性分析
对于犯罪矫正模式的分类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大部分学者都采用了“国家正式性矫正(例如监狱)”和“社区矫正”的二分法,{7}这种分类方法是基于矫正过程中直接强制力的来源不同,国家正式性矫正的直接强制力大多来源于法律,而社区矫正的直接强制力大多来源于社区资源。本文对矫正模式的分类也采用了上述标准,在承认国家正式性矫正和社区矫正的基础上提出少数民族地区基于民族文化特殊性的“地方性知识”{8}的精神性矫正模式。
(一)精神性矫正模式
所谓精神性矫正模式指的是利用群体性文化强制,通过对犯罪者施加精神压力的手段,使得犯罪者放弃犯罪心理脱离犯罪环境的过程。在犯罪矫正的历史上,曾有部落法规、宗教戒律等鼓励人们对犯罪者采取诸如“血亲复仇”的惩戒方法,用强大的精神压制力迫使犯罪者不再犯罪或至少再次犯罪时心存顾忌。{9}
笔者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精神性矫正模式是狭义的,因为即便是下文将要提及的其他两种矫正模式都会给犯罪者在精神上产生压力,同样也利用了心理强制的手段达到犯罪矫正的目的效果,但是,狭义的精神性矫正方式所利用的直接强制力资源大多来源于少数民族民间法。在我国,少数民族的生活区域相对集中,这就有利于造就同一区域的相同民族在宗教信仰等心理素质方面的相同规则性要求,这里所说的精神性矫正模式就是基于上述强制力来源而在分类时独立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