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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缓刑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

完善缓刑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


杨红文;陈欢


【摘要】缓刑制度是一种人道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我国的缓刑有死刑的缓刑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两种。正确、合理的适用缓刑,发挥缓刑的作用,是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要发挥缓刑的作用,必需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从立法上完善其适用条件,增强其可操作性,尽量量化,从执行上明确执行机关的职责,加强监督。
【关键词】刑罚;缓刑;和谐社会;刑罚裁量
【全文】
  

  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完善法治的社会目标。在司法领域,公平正义是和谐的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刑罚的人道化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的重要环节。缓刑制度是这一环节的重要内容之一,缓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缓刑的起源与发展现状


  

  随着肉刑的废止和死刑的严格限制,自由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掀起了一场非监禁刑化的变革。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决定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制度。此后,集中体现刑罚人道、刑罚公正和刑罚社会化的缓刑制度倍受当今世界各国的青睐,自创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成为通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一)缓刑的起源


  

  在判例法和成文法中都有缓刑制度的渊源存在。至于其首创于何地,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缓刑制度发源于美国,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Augustus)第一次采取保护观察的措施,帮助数千位美国失足青年提供狱外执行的机会,这种提供保释并担保被担保人改过自新的措施就成为缓刑制度的雏形。1878年,第一部缓刑法在马萨诸塞州实行,[1]付薪水的专门的缓刑官得以确立,缓刑第一次纳入到成文法中。此后,许多州相继承认缓刑的法律地位。[2]大陆法系国家,在与报应刑思想与理论的长期斗争中缓刑制度的建立经过漫长的时间。在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不断暴露的过程中法学家们开始关注解决问题的途径。此外,实证犯罪学理论影响加强,这一理论认为犯罪并不是天生的,可以通过教育改造去减少。但是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以罪刑相当原则为基础的报应刑思想依然根深蒂固,极大地抵制了缓刑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在实证犯罪学与报应刑的斗争中前者的影响逐渐深入,缓刑制度建立的土壤开始形成。比利时、法国分别于1888年、1891年通过了缓刑法,为大陆法系建立起缓刑的典范,次后“法比制”缓刑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推广,开创了大陆法系缓刑制度的先河。虽同为缓刑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缓刑的内涵是不同的。美国在建立缓刑制度的初期就有一位对被缓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人,在1878年马萨诸塞州实行的第一部缓刑法中也有带薪的专门缓刑官,也就是具有监督考察的一套体系。在大陆法系的缓刑中就没有监督考察的内容,更不用说设立专门的考察机关和个人。这是因为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各国重视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加重视法律本身的权威,决不允许权力超越法律的界限去实施。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分子被认为是应该自己会改过自新,任何执行方面的专家也没有特权去参与司法活动和刑罚的裁量。[3]我国名称为“缓刑”的措施在西周时期就出现,《周礼》曰:“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4]但它与现代缓刑制度的含义相去甚远。虽然在后来的文献中有许多关于“缓刑”的词汇,但依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在漫长的封建专制和酷刑的统治下,缓刑没有生存之地,即使有零星的规定,也是在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统治的前提下进行地有所保留的采用,完全忽视掉被缓刑人本人的权利,对其教育和改造更无从谈起这和封建社会本身的体制是密切相连的,封建专制中讲求的是报应和酷刑,罪犯没有丝毫的尊严和权利。到了近代,真正意义上的缓刑是国外直接移植于国内的结果,没有是否适合国内法律土壤的思考,更谈不上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缓刑的探索和改善。这种简单的移植虽在当时弥补了近代缓刑的空白,但它在中国国土上的成长相当缓慢,在遇到许多本土化问题时就显得束手无策,最终无果而终也在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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