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下)

  

  八、有关社区矫正的其他问题


  

  (一)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


  

  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并存,会导致某些极不合理的现象,需要进行协调。首先,社区矫正要求法院大量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这实际上将国家对相当一部分刑事犯罪的刑罚量降低了,原来判监禁刑的改为非监禁刑。与此同时,如果劳动教养保持原状,以往部分刑罚与劳动教养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将更加凸显。其次,在社区矫正的规模得到大大扩张之后,它所占有的司法资源必定会成比例地增长,此时,如果仍旧保留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也有违经济效益原则。社区矫正的扩张,必然导致劳动教养的收缩乃至取消。可以考虑用立法手段把劳动教养的行为规定为轻罪,由人民法院判处,大量适用管制和缓刑,并增加一些适于社区服刑的刑种如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刑。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通过立法将大部分乃至全部劳动教养的行为纳入社区矫正。[25]


  

  (二)关于增设“社区服务刑”


  

  由于社区服务刑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流行以及其本身在矫正罪犯等方面的显著优点,一些学者提出了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中增加社区服务刑的主张。[26]如有学者主张,考虑到我国刑法体系的历史和现状,我国宜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这样,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以提高其适用的灵活性。同时,完善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内容,把从事一定时数的社区服务作为罪犯在管制、缓刑、假释期间的应尽义务。参照国外的立法经验,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应为罪行轻微、恶性不大的罪犯。具体包括三类:未成年犯、轻罪犯和过失犯。同时,参照多数国家的立法,社区服务的时数应控制在60小时至240小时之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完成。在对罪犯适用社区服务刑时,一般应征得本人同意。[27]也有学者认为,将无偿性的劳动,特别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动作为当下我国社区矫正内容的一部分缺乏充分的法律根据,应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设立社区服务刑来解决这一问题。[28]


【作者简介】
刘志伟系北师大刑科院教授、法学博士;周国良系北师大刑科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载《法学》2005年第9期。
参见杨凤宁、龚卫清:《社区矫正:我国刑罚发展的选择及建构》,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6期。
参见李恩慈:《论社区矫正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刘强:《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参见郭建安、郑霞泽:《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廖斌、何显兵著:《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页。
参见吴宗宪:《试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框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5期。
参见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7期。
参见刘强:《社区矫正:借鉴与创新》,载《刑事法评论》2004年第1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参见郭建安:《社区矫正制度:改革与完善》,载《刑事法评论》2004年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323页。
参见狄小华:《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6期。
参见蒋建宇:《社区矫正中适用累进处遇制的构想》,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8期。
参见王顺安、甄宏:《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建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1期。
参见徐立明、唐震:《略论社区矫正机制的建构》,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5期。
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354页。
参见王刚:《从国外社区服务看我国管制刑的改革》,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参见杨凤宁、龚卫清:《社区矫正:我国刑罚发展的选择及建构》,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6期;郭建安:《社区矫正制度:改革与完善》,载《刑事法评论》2004年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323页。
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参见郭建安、郑霞泽:《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法治论丛》2003年第3期;段金贤等:《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418页。
参见杨凤宁等:《社区矫正:我国刑罚发展的选择及建构》,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6期;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439—442页。
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8页。
参见孟强:《将未成年犯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的可行性》,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参见陈义华、龚宜:《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及作用》,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3期。
参见杨方泉:《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2期。
参见王刚:《关于我国刑罚中借鉴社区服务的立法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6期;周国强:《国外社区服务刑述评及借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周国强:《国外社区服务刑述评及借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参见翟中东、孙霞:《关于社区矫正的推进》,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