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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民主的守护者(上)

  

  再次,司法审查和议会否决权涉及到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审查的范围、最高法院的组成、立法机关推翻法院判决的条件等争议问题。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司法审查模式,很大程度上是由该国的社会-政治状况决定的。以色列司法机关的高度职业化、非代表性与议会和政府等政治部门的关系,在社会当中造成了严重的分裂,也使所谓反多数的难题极端化。诸如宗教团体在1995年之后就反对制定任何新的权利法案,以免进一步授权给最高法院;还提议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赋予其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或者是改变当前最高法院的组成,从而使其更具有代表性。而在政治过程中代表不足的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则支持一个强大的职业化法院。


  

  如果说初期在以色列制定宪法,依靠的是比较宪法理论和学者的观点,而现在要制定宪法,需要的则是妥协,反应社会的利益,并且解决冲突。无如论如何,以色列现在最是需要一部宪法凝结社会合意,就此也有不断的努力。[33]吊诡的是,随着新经济秩序的形成、大量新移民的涌入以及巴以和平进程的受挫,很难达成制定统一宪法所需要的社会合意。因此以色列的制宪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当前的环境下,或许仍然只能采取类似“哈里里决议”那样的妥协,渐进发展而无法一蹴而就。[34]


  

  二 政治向右,司法向左


  

  司法机关或许是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中让人最难以理解而又必须理解的一个。如果考察美国最高法院,结果会发现其政治倾向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左右摇摆,事实上也不会长时期地偏离公众的意见,甚至可以被夸张地叫做“最民主的部门”。[35]而在以色列的政治谱系中,司法机关的意识形态却是永远在政治部门的左边,属于左翼的温和派。司法机关的这种倾向又因为高度的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特的法官遴选程序而得到了强化。以色列最高法院呈现出强烈的能动倾向,遭到了右翼政治力量、宗教团体的反制,高潮时出现了一场“反宪法的革命”。


  

  (一)最高法院院长指挥下的司法乐团


  

  与以色列的法律制度一样,以色列的政治和司法制度也具有混合性的特征,兼有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某些特征。例如,在以色列并不存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真正分立,不存在两院制,议会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因而经常导致一个多党制的议会和联合政府。[36]如果说以色列存在权力制衡,那么在制度层面上只有司法系统可以与议会抗衡。而以色列的司法系统有两个特点:一个是高度集权;另外一个是高度独立。这二者都是英国委任统治时期留下的遗产。


  

  以色列的司法系统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就普通法院而言,共有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治安法院三级,除此之外还有军事法院、劳动法院、家事法院和宗教法院等专门法院。最高法院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最高首脑,是整个司法乐团的指挥,而最高法院院长是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指挥,拥有远超过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有机会引导最高法院朝向他希望的方向发展。以色列最高法院除了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以外,还以高等法院的身份(High Court of Justice)负责审理与政府有关的所有公法案件,既是初审也是终审。[37]同时,以色列没有陪审团制度,所有的审判都是由专业的法官进行。以色列的司法系统是一个比较紧密的等级结构,全国现在共有500多名法官。最高法院在满额的情况下可以有15名大法官,通常是组成三人以上的审判委员会,重大的案件甚至则由更多的大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最高法院院长就此具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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