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体范围
由于民事原告人所提的是对犯罪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之诉,本质上是一种私人性质的诉讼。所以原则上,得由受犯罪侵害的人直接提起,法官、检察官均无权依职权提起并受理该种民事诉讼,但“作为损害赔偿之诉,此种民事诉权实际上属于受害人的‘财产’之内。在受害人死亡后,此种诉权即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既然此种诉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诉权,那么,受害人生前即可以通过转让途径,将此种权利让与第三人;与此同时,第三人可以对受害人取得代位权,代位行使这种权利;即使受害人本人并不行使其诉权,受害人的债权人也应当可以代其行使这一权利。”[4]因此,一般来说,受害人本人享有在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选择权,而受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的民事诉讼情况稍有不同。如债权人,“只有当其证明受到‘本人的直接的损失’时,这种民事诉讼始予受理。”[5]而受让人和取得犯罪受害人之代位权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在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的继承人也只能在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五)进行诉讼的条件
犯罪受害人欲成为民事原告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进行诉讼的能力和进行诉讼的利益。前者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能力与进行诉讼的行为能力,如某未成年人是某一犯罪的受害人时,该未成年人不能在刑事法院成为民事原告人,在此情况下,民事诉讼应由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法定财产管理人或监护人提起。后者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只有当提起此种诉讼的人确实受到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时,并且只有当此种损害是现时的、本人的与直接的损害时,才能予以受理。[6]
(六)程序要求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51条第1款规定,在直接传讯方式下,受害人可经执达员送达之途径,向审判法院直接提请传讯被告人。在告诉成为民事原告人的方式中,手续要比直接传讯简单。民事原告人只需在其向预审法官提出的并注明日期、签字的书面告诉中明确申明其成为民事当事人,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预审法官将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告诉转呈共和国检察官以便检察官提出意见。后者提出意见书的目的在于,针对已知姓名或不知姓名的人开始侦查程序。在检察官不发动公诉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可直接引发公诉程序。在受害人成为民事原告人后,预审法官有进行侦查的义务,即使检察官认为告诉理由不足,预审法官仍可进行侦查。但同时该法典第88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当以命令确定民事原告人的押金,以备以后支付诉讼费用。如逾期不交即不予受理。该法典第91条第1款也规定,民事原告人可能会因滥用权利或者延误期日,被检察院移送给刑事法庭追究轻罪,并且为可能支付的罚金向法院书记官寄存被认为属于必要的款项。
(七)在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
受害人在刑事法院成为民事原告人可产生双重效果:一是发动公诉。这是指受害人在检察机关尚未发动公诉的情况下,向预审法官提起民事诉讼就意味着公诉由此发动。并且,“现在,法院判例甚至还承认,即使刑事法院对审理民事诉讼并无管辖权——受害人在刑事法院成为民事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亦可发动公诉。”[7]检察官不得再以“追诉适当”为理由,提出“不予追诉”或“宣告无罪”的意见书;预审法官或审判法官一经系属案件,也不得再以“追诉适当”为理由而排除受追诉人的责任。[8]二是受害人取得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由于受害人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获得了成为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并在发动公诉的同时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从而享有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律师在场权、通知权、提证权、上诉权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