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免除
举证责任免除是指当事人对其诉辩请求所依赖的要件事实,仅需负主张责任而无需负举证责任。对于免除举证责任的事项,法院不可能因为证明不能而裁判相应的当事人负担不利后果。所以,举证责任的免除与举证责任的倒置一样,都需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由两个环节组成的:一是举证责任的免除,二是举证责任的反方向产生。所以,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说是举证责任的相对免除。如果相对方无法就特定要件事实的反面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原本对该特定事实要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即获有利裁判。如若情况相反,原本对该特定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要受到不利的事实认定。可见,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一种相对减轻,它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使另一方产生了相反事实的举证责任,而被免除了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获得被免除的实质效果,还取决于另一方当事人就反面事实的证明情况。
举证责任的免除有两种情况:1.举证责任的绝对免除,在这种免除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就该被免除举证责任的事实,无论如何提供相反方向的证据,均要承受不利后果,也即法院对该事实要做出对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2.举证责任的相对免除,这种意义上的免除,并不排斥对方当事人通过就相反事实负举证责任的途径,使得这种免除产生不了实质效果。最高法院的《证据解释》第9条规定了在6种情况下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免除。但该条同时又规定:除“自然规律及定理”这一项事实外,其余诸项事实,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均可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经推翻,被免除了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便获得不了法院的有利认定。所以,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免除是一种相对免除。凡是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事项,均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免除,而应将之归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当中。惟其如此,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免除才能各得其意,成为并列的两项独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