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秘密侦查及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挑战(上)

  

  在本文列举的四类特殊侦查手段中,诱惑类、卧底类侦查手段基本上都可以归为主动型侦查,适用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尚未发生的犯罪。而监控类侦查由于具有同步性、即时性的特征,往往也是被运用于犯罪发生之前或者犯罪进行中,同样传统侦查行为加密类侦查手段也可以在主动型侦查中发挥一定作用。基于各种秘密侦查手段或者说特殊侦查手段通常被运用于犯罪发生之前或者犯罪正在发生之时这一特点,秘密侦查与主动型侦查经常紧密联系在一起,秘密侦查强调手段的特性,主动型侦查强调侦查手段采用的时点。但二者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秘密侦查既可以适用于未然之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已然之犯罪,特别是监控类侦查方法、传统侦查行为加密类侦查手段在立案之后的侦查活动也是经常被使用的。基于二者的概念外延,我们认为主动型侦查为秘密侦查所包含的种概念,秘密侦查涵盖了主动型侦查。


  

  (三)技术侦查


  

  如前所述,由于许多新型侦查方式是伴随着新技术革命与科技创新出现的,而这些新型侦查方式特别是监控类侦查手段往往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得以实施,因此这些特殊侦查手段又经常被称为“技术侦查”。但“技术侦查”这一概念恐怕难以涵盖全部新型侦查手段,如诱惑类、卧底类侦查手段更多是依赖卧底、线人进行,对技术手段的要求并不突出,而秘搜、秘取、秘密辨认就更谈不上“技术侦查”的问题了。而许多刑事侦查中采用的常规侦查手段技术含量都很高,如作为勘验鉴定的DNA检测,技术侦查是否包括这些常规侦查手段尚需进一步的解释。[19]通过与上述秘密侦查、主动型侦查概念的内涵相比较,技术侦查与前两者主要是一种交叉关系,而非等同关系。


  

  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一概念由于立法的规定而变得更加复杂。在我国司法实务与法学研究中,长久以来倾向于使用技术侦查或者是技术侦察这一概念,简称为“技侦”,这种用法得到一定支持的原因之一在于立法上对“技术侦查”用语的采纳。[20]按照立法者的解释,国家安全法与警察法所规范的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与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21]在这一“准立法”定义中,技术侦查的界定中涵盖了“特殊侦查措施”、“秘密手段”、“专门技术手段”三种用语,也可以说就立法技术而言,立法者无意区分这几个近似概念,而是将其视为同一概念使用。由于这一概念对于何为“特殊侦查”、何为“普通侦查”;何为“秘密”手段、何为公开侦查手段;何为“技术手段”等具体问题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技术侦查”这一概念恐怕很难完整地概括各种新型犯罪侦查手段与特殊侦查活动,对于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型侦查手段也很难作出反应与规制,如卧底侦查是否属于特殊侦查、DNA检验是否属于技术侦查等等。鉴于此,本文不倾向使用“技术侦查”这一术语分析问题,而更倾向于使用秘密侦查、主动型侦查这两个术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