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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秘密侦查及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挑战(上)

  

  秘密侦查的本质在于,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形下针对侦查对象采用相关侦查手段,其突出的功用在于有效弥补了侦查机关的信息收集能力的不足,同时可以有效地防止侦查对象的反侦查活动。在常规犯罪侦查过程中,90%以上的犯罪启动来源于被害人、知情人的报案、举报,但在新型犯罪类型中,特别是在无被害人的犯罪类型中,警方收集犯罪线索的能力严重不足,加之犯罪者强大的、专业化的反侦查能力,传统的侦查行为在收集案件信息方面困难重重。秘密侦查手段的采用,一方面通过密切监控侦查对象,主动地收集犯罪信息;另一方面秘密手段的采用,使得侦查对象始终处于“无知”状态,反侦查活动难以开展,从而极大地加强了侦查机关的信息收集能力。


  

  当然,特殊侦查手段“秘密性”特征在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监控类、传统侦查行为加密类手段属于典型的秘密侦查,而卧底类、诱惑类特殊侦查是通过欺骗性(Deceptive)手段达到保密的效果。


  

  秘密性是上述所有新型侦查手段的一个共通特征,也是所有上述新型侦查手段发挥作用的前提,显而易见的是如果被监听者得知正在被监听时,犯罪集团得知卧底警探的真实身份后、毒品犯罪者知悉控制下交付正在进行时,这些特殊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手段就难以运用。考虑到秘密侦查是上述所有新型侦查手段或者说特殊侦查手段的共通特征,从概念界定的角度来看,以下等式是成立的:特殊侦查手段=秘密侦查。


  

  (二)主动型侦查(proactive investigation)


  

  新型侦查手段或特殊侦查手段的研究者们经常使用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分析工具就是“主动型侦查”这一概念。主动型侦查与回应型侦查相对应,传统的侦查行为基本上属于回应型侦查(Reactive/Responsive investigation)。[15]回应型侦查就是指传统犯罪侦查的常规模式,即根据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报案以及侦查机关主动发现犯罪消息,得知犯罪已经发生而展开侦查活动,经过初步证据收集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加以逮捕,然后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侦破案件,这种回应型侦查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实施的侦查活动。主动型侦查是指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团体,在其实施犯罪之前或者尽管犯罪已经实施但对其实施犯罪产生合理怀疑之前,侦查机关使用的秘密调查方法。[16]其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正式的侦查阶段开始时(对被调查人实施逮捕时),[17]针对被调查人的调查已经结束或者被调查人正在实施犯罪。[18]与回应型侦查相比,主动型侦查的目的主要是收集犯罪线索,主动发现犯罪,而不在于收集犯罪证据,主动侦查的启动是在对侦查对象实施犯罪产生合理怀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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