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从理论研究的情况来看,伴随着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逐步深入,侦查权的控制包括监控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或者说特殊侦查手段的法治化问题也成为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学术界对监听、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具体的新型侦查方法或者特殊侦查方法进行了分类研究,但由于对新型侦查方法缺少宏观性、全局性的理论审视,令人感到现有的研究多少有些“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弊,部分宏观性的研究又有过于简单化的不足,[5]如大部分论者的分析思路为应对新型侦查方法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体现程序法定原则,而且要遵循司法审查、比例原则。笔者并不否认上述研究内容的重要意义,但同时令笔者感到疑惑的是,如果我们对新型侦查方式的界定、种类都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我们对新型侦查模式的本质没有清晰的认识,如果我们对新型侦查方式给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挑战尚未有准确的判断,如何能够为立法提供理论指引,又如何能够立好法?从这种疑惑出发,本文的主题集中在新型侦查方法的一些宏观性的基本理论范畴上,包括内涵的界定、分类、本质,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侦查手段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新挑战,这些挑战无疑都是未来研究新型侦查方法时所着力解决的理论问题。
二、理论分析的起点:秘密侦查与主动型侦查的界定
面对新型侦查方法这样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概念界定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即使是那些对该领域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的比较法学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新型的侦查方法很难界定,因为其中包含者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该问题的研究者们就术语的使用尚未达成共识”。[6]目前对这些新型侦查方法的概括所使用的概念多种多样,国际比较研究中通用的概念主要包括特殊侦查手段(Special Means of Investigation)、秘密侦查(Covert Investigation or Policing)、主动型侦查(Proactive Investigation or Policing)、技术侦查(Technological Policing or Investigation)四种。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区分这四个概念,是理论分析的起点。应当说如何对概念进行界定方法多样,但一个主要的方法就是由现象归纳本质,新型侦查方式尽管表现形式多样,但终究可以进行大致的归类,透过这些归类,可以尝试着发现各自的本质特征,进而归纳出对应的概念。通观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新型侦查方法,大致可以包括如下四类:
监控类(Surveillance)侦查,既包括凭借技术手段的监控如电子监听、手机监控、红外线监控、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音等等,也包括无需使用技术手段的监控,如跟踪、肉眼监视等等。监控类侦查手段的核心是信息控制,案件的侦破依赖于信息的获取,对于具有严密组织结构或者缺乏被害人告诉的新型犯罪形态而言,获取相关案件信息是侦查活动开展的基本条件,常常也是最为根本的条件。通过各种监控类侦查手段的使用,特别是科技监控,极大地提高了侦查机关获取案件信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