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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秘密侦查及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挑战(上)

论秘密侦查及其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挑战(上)


陈卫东;程雷


【摘要】传统犯罪侦查模式在新型犯罪浪潮面前无能为力,特殊侦查手段或者说新型侦查方法应运而生、得以广泛运用。本文首先辨析了特殊侦查手段、秘密侦查、主动型侦查、技术侦查四个常用概念;将现有的特殊侦查手段或者说新型侦查方法归纳为四类,分别为监控类、卧底类、诱惑侦查类、传统侦查行为加密类,秘密侦查可以将其统括,同时作为秘密侦查种概念的主动型侦查涵盖了特殊侦查手段部分特征。秘密侦查的应用“创造”了“前置侦查”程序,公正审判权受到威胁,隐私权在刑事程序中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引发了对强制措施本质的重塑。应对挑战的方案可以考虑公开适用依据与程序、承认取得证据的合法性、限定适用对象与范围、设置监管机制与侵权救济途径。
【关键词】秘密侦查;主动型侦查;前置侦查程序;公正审判权;隐私权
【全文】
  

  一、研究背景与主题


  

  刑事司法程序是一国社会治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刑事司法程序绝非孤立于社会发展形势之外的一个独立系统,恰恰相反,刑事司法程序必然会因应一国社会形势特别是犯罪态势与人权保障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地自我调整,以回应来自社会发展的各种挑战。二战结束以降,在全球进入和平发展的新轨道后,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谋求国家的安宁与稳定,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一个重中之重。特别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全球犯罪态势又表现出来许多新情况,主要是以毒品犯罪、赌博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犯罪、贩卖人口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为主要代表的犯罪类型给世界许多国家带来严峻的挑战,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侦查方法应对这些新型犯罪功效有限:一是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发现犯罪的信息,也就更谈不上启动侦查程序打击犯罪了,传统的侦查模式的启动主要依赖被害人、普通市民的报警、报案而启动,具有明显的应对性特点,而上述犯罪类型中很多是“无被害人型”犯罪,如毒品犯罪、赌博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被害人基本上不会主动向侦查机关报案,这就意味着侦查机关失去了主要的犯罪信息来源;二是这些新型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侦查机关尽管可以发现一两件相关犯罪,但这仅仅是整个庞大的犯罪组织实施的所有犯罪中的冰山一角,遏制、消灭整个犯罪集团的最有效的侦查途径就是持续监控、卧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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