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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探讨

  

  (一)确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般规则


  

  近代以来的各国民法,不管是持权利本位,还是持社会本位,权利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注: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制法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但要把法律规定变为现实,要真正享受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必须进行斗争(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而斗争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则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程序的救济。


  

  由于律师通晓法律,熟知司法程序的各种规则,能为当事人的胜诉提供许多便利。但是许多人打官司并没有请律师。原因之一就是,在得到的赔偿与高昂的律师代理费进行抵销后,当事人所剩无几,甚至有可能得不偿失。


  

  但是,随着知识的专门化和技能的高度专业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生活越来越复杂,诉讼程序也将不断复杂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当事人仅仅依靠个人资质是很难应付的,必然要依赖于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律师。但越是复杂的案件,律师代理费就越高。如果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获得最后的救济而不得不打官司,但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这不能不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缺陷。因此,我们应确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一般规则,使权利实现遇到障碍的民事主体能够勇敢地、轻松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必为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而对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望而却步。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利意识觉醒不久的国度,正是需要这样一种制度的保障。


  

  确定此一般规则并不会导致滥诉,反而可以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由于败诉的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外,还需负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人们将会在充分地权衡利弊后才会提起诉讼。即使是潜在的被告也更有可能与对方协商、和解以解决争端。


  

  前述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律师费用的基本规则,可以将此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诉讼费用”一章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


  

  我国的律师收费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的标准,但又容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律师费用将因案件不同、代理律师不同而甚为悬殊。是否当事人所花费的律师费用全都由败诉方负担呢?哪一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呢?其评定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如《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比例计费:100,000元以下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2%,收费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收取;100,001至1,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5%;1,000,001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比例不高于1%等。那么,在此规定内的律师费用可以由败诉当事人负担。(2)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如应首先考虑请本地律师而不是外地律师,以减少旅费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支付一个律师的代理费,除非诉讼期间因客观情况而不得不更换律师等,关于何者是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用负担作出约定的,其约定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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