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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探讨

  

  其二,律师费用是基于和侵权行为本身成立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还是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即律师费用诉讼化。作为着手金的律师费用,是为提起诉讼进行准备的一些必要的费用,可以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当然,如果恶意或重大过失提起诉讼的话,提起诉讼者当然应当负担对方律师费用,且该费用是作为基于侵权行为损害的一部分。”(注:[日]小岛武司:《围绕“民诉费用·律师费用”的课题与展望》,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其三,律师费用的负担制度的确立是委诸于判例还是立法。日本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制度是由判例确定的。有学者提出,将律师费用败诉者负担的问题委诸于现行法体系下的判例理论的发展是不妥当的,尤其是判例只承认侵权诉讼的律师费用赔偿而不承认其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用赔偿,这是不公正的,需考虑进行立法的解决(注:[日]森胁纯夫:《围绕报告书——从败诉者负担积极论的立场》,载[日]《法学家》1997年6月,第1112号。)。


  

  (六)小结


  

  通过以上对几个主要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学说关于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不管是否采律师强制主义,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2)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法理基础有两种:一是将律师费用视为是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二是将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3)各国都设有严格的律师费用评定制度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制度;(4)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尤其是在日本。这个发展过程经历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的争论,最后终于确定了律师费用部分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这对我国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的建立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三、我国的司法实务呼唤着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建立


  

  (一)“我打官司就是要由他人出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判决原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先例。如:


  

  1.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赔偿纠纷案(注:参见http://www.hshfy.sh.cn/anlims-040.htm-8k。)


  

  原告张杰庭于1993年10月10日晚驾驶被告丰田公司制造的“赛利卡”型轿车因失误而撞墙时,车上安装的安全保护气囊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展开,致使原告面部被撞伤,鼻骨骨折。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产品的缺陷给原告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张杰庭向法院提供了此次诉讼负担律师费用2.5万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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