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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探讨

关于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探讨



——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龚赛红


【摘要】两大法系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这样一种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司法实践包括司法审判和司法解释,都曾确定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潮流。为与国际司法体制接轨,我国应尽快建立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即确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般规则,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处理好律师费用负担制度与律师援助制度的关系。
【关键词】律师费用;败诉当事人;负担
【全文】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当今民事诉讼的潮流。那么,律师的代理费应该由谁来负担呢?多少年来,我们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谁请律师谁付费。为什么?因为,法律既没有将律师费用当作诉讼费用确定由败诉当事人承担,也没有规定律师费用是一项损失可以由败诉当事人赔偿。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都认为自己打官司当然由自己负担律师费用。但是,近年来,这种思维正在逐渐改变,而我国民事诉讼实务则更是发生了令人欣喜的变化,如果放眼世界,我们则不得不大声疾呼:我国应尽快构建败诉当事人承担律师费用的制度。


  

  本文拟从律师费用的构成入手,借鉴两大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律师费用负担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提出关于我国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律师费用的构成


  

  律师费用包括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即报酬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必要费用,如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报酬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与当事人事先协商确定的;而必要费用是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律师垫支或当事人预先交付。


  

  对律师报酬的约定是完全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还是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指导性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传统和制度。


  

  二、国外律师费用负担制度评介


  

  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各国立法和判例进行了不同的规制。


  

  (一)德国法


  

  德国的民事诉讼一般采律师强制主义,“当事人在州法院必须由初级法院或州法院所许可的律师,在所有上级审法院必须由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行诉讼(律师诉讼)。”(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其律师费用负担制度主要有如下几点:(1)律师费用包含在诉讼费用中由败诉者承担,“败诉的当事人应该负担诉讼的费用,尤其是应该偿付对方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胜诉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在各种诉讼中均应偿付之。”(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律师费用的承担是以“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为标准,只有“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才可以由败诉当事人承担。(3)在德国,因为禁止成功报酬的约定,所以不管胜败,律师都可以取得由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律师手续费额是最低线,律师还可以和委托人约定法定额以上的报酬。但是超出法定额以上的部分不能从败诉者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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