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体补救功能
公正价值对于刑事诉讼尤为重要,是诉讼的生命与灵魂,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引发程序回转中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前一个诉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或者案件实体处理不公,而将程序倒流到前一个诉讼阶段,并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强调正当程序的英美法系,还是强调实质真实的大陆法系,虽然它们的诉讼价值取向有所差异,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发现案件真实都是刑事诉讼法追求的目标之一。
(三)刑事程序回转与检察权的耦合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比较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检察官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很大程度上扮演的是政府律师的角色;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机关虽然享有的一定的职权,但与我国检察机关相比,不具有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其刑事诉讼回转的法律规定与英美法系国家相似,着重于针对当事人及上诉法院,对于前一个阶段的程序违法和实体处理错误,综合考虑其对司法公正冲击的程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以及效率等多种性因素采取相应的回转措施加以补救。由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居于侦、审之间的特殊地位并承担的法律监督的职责,因而大部分程序回转均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或由检察机关直接决定,或由检察机关以抗诉或建议的方式启动,且涵盖了程序补救、实体补救、错误规避等各种功能。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检察机关的程序回转主要有:1.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退回侦查机关建议做撤案处理;3.撤回起诉;4.提出抗诉。
二、刑事诉讼程序回转中的撤回起诉制度评析
(一)撤回起诉制度的程序回转实质
撤回起诉是检察环节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刑事诉讼回转,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作为一种刑事诉讼过滤机制和诉讼程序补救机制,与公诉机制共同彰显诉讼的程序价值和人权保障功能,维护着检察权威和司法形象。关于撤回起诉的概念,当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尚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学者们对撤回起诉制度形成了各不相同的界定,有的着眼于撤回起诉权的权力属性,有的则界定为一种诉讼行为或诉讼活动。这些界定反映了撤回起诉制度的一个侧面、一个方面的属性和内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理论价值,但尚未正确把握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本质属性,没有全面反映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的丰富内涵。笔者认为,撤回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从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回转到审查起诉阶段,并依法进行处理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