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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

  

  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宏观定位


  

  在大陆法系亲属立法不断发展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权利平等、利益平衡、注重救济和保护措施的立法理念。在构建整个民法典的体例架构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法的重要性,考虑婚姻家庭法的特殊属性和地位,以权利主体为本位,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新发展,彰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点,将人法置于财产法之前,以人法、亲属法( 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物权法、债法、侵权行为法为序。


  

  基于婚姻家庭法的自然属性,亲情伦理关系,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家庭法必须厘清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婚姻家庭法中包含着上述各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侵权行为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物权法颁布以来,物权法的规定与婚姻法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规定有冲突,在严格实行物权登记有效的制度下,在强调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理念下,如何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婚后财产共有权就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并在审判实践中引起困惑。(注:如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是否予以支持,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中有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应当严格遵守物权法的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也人有认为,应当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认定房屋买卖无效; 还有认为应当首先保护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以保护家庭成员的生存权为宗旨,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原则。)[1]笔者认为,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属性应当在民法典的体例架构和具体规定中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要以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为立法宗旨。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典体系中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别法,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相涉的物权、债权、侵权行为均应在婚姻家庭法中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当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与民法其他部门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应首先适用婚姻家庭法,而不是民法其他部门法的一般规定。


  

  大陆法系亲属法的发展变革以法律渊源多元化,注重人权保护、国家公权力进一步介入家庭自治范畴为特征。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在修改既有民法典亲属立法的同时,积极颁行单行法,并将欧洲人权法的相关规定转换为国内法,内化为各国亲属法的具体规定中,以反映"回归家庭,强调家庭的价值和作用"的社会价值观的变革与发展,进而出现了婚姻家庭法的"趋同化"趋势。我国正处于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应当以此为契机,实现对现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及具体规定的重整、充实与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回应婚姻家庭关系多元化对社会的影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基本人权,确保子女最佳利益的实现; 明晰夫妻财产制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保护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 进一步规范离婚程序,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夫妻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总之,现代婚姻家庭立法应当注重和强化婚姻家庭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作者简介】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俊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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