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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陆法系亲属法之发展变革

  

  ( 三) 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自治范畴的力度增加


  

  在大陆法系的现代亲属法中,私法自治理念受到了社会国家或者说福利国家的挑战。“个人自由受制于连带地兼顾价值更高的利益的原则: 因为个人自由并不是孤立的,它只能在社会的共同体中受到保护。由这项原则出发,同时得出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作为权利主体,每一个市民理应能够尽可能地信赖他人和由他人建立起来的关系,并且以此为行动的基础。在这一意义上,现代民法典已经从古典的自由主义的私法,发展成为用自由主义的眼光来看具有社会性的私法,兼顾了社会国家原则。[6]11国家基于福利保护的理念,依法介入家庭自治的范畴,对家庭关系中的弱势者,依法给予必要之协助,以防卫其他家庭成员之不法侵害。[7]比如各国亲属法均在规定离婚自由的同时,加强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补偿性给付,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后的扶养,瑞士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及抚慰金等等。(注:《法国民法典》第 270 条第 2 款: “配偶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另一方配偶进行补偿性给付。补偿性给付的目的是仅可能补偿因婚姻关系中断而造成的双方各自生活条件上的差异。此项给付属于一次性给付,采用本金的形式,数额由法国确定。”参见罗结珍译: 《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6 月版。文中以下简称“法法典”。《德国民法典》第 1569 条规定: “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的,仅依照下列规定对另一方有受扶养请求权。”参见陈卫佐译: 《德国民法典》( 第 3 版) ,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6 月版。文中以下简称“徳法典”。《瑞士民法典》第 151 条规定: “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参见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8 月版。文中以下简称“瑞法典”。)


  

  对家庭暴力的国家公权力介入是亲属法私法公法化的重要标志。家庭暴力在传统法律和文化中均视为家庭隐私,遭受暴力的妻子和子女难以得到法律救济。1992 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明确地将性别暴力界定为针对妇女的、由于她是女性而实施的、或不合比例地影响到妇女的暴力。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以公约的形式禁止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其后,联合国通过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文件明确了妇女问题是人权问题,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人权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个人问题、家庭隐私。制止家庭暴力是缔约国的国家责任。1994 年之后,120 多个国通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单行法规或修改亲属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履行其国家责任。本世纪初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亲属编在第 9 章中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的保护命令”一节,通过民事保护令的方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包括: 安排申请人离开造成其损害的配偶或共同生活者的家; 责令施暴者不得靠近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地方,特别是工作的地方、其原来家庭的住所或者其亲属或朋友的住所、其孩子就读的学校等。(注:参见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 2004 年 11 月版第 342 条。文中以下简称“意法典”。8)


  

  三、大陆法系亲属法具体制度特点及其变革


  

  大陆法系亲属法主要包括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制度。上世纪末以来,各国亲属法进行了最新一轮的修订,其修订后的婚姻家庭调整规范,既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关注家庭成员个体发展,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现代婚姻理念,也关注家庭整体的发展,注重平衡家庭的整体利益和家庭成员的个体利益,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者的利益,强化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领域的介入与保护。


  

  ( 一) 结婚制度的特点及其变革


  

  1、解除婚约需要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各国的亲属立法对婚约涉及的人身关系不保护,但明确规定解除婚约仍然要承担违约引起的财产方面的后果。婚约解除后,因婚约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德国规定,婚约不缔结的,订婚人任何一方可以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另一方请求返还所赠送的礼物等( 德法典第 1301 条) 。瑞士规定,违约方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而且因违约造成无过错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还应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抚慰金( 瑞法典第 92 -93 条) 。因此,婚约在人身方面的约定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但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方面的后果受到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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