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平衡:金融危机下的欧盟竞争法
程然然
【关键词】金融危机;欧盟竞争法
【全文】
作为世界一大经济体,欧盟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形成了很多经验。其中,以竞争法这种政策工具应对危机是一条重要的经验。随着新执法指南的不断出台,执法效率的持续提升,欧盟竞争法进一步显示了它的活力。
从稳定金融到构建市场结构
国家援助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里斯本条约》第10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援助的适用条件。欧盟国家援助的审查权来源于成员国政府的授权,这决定了援助审查在欧盟的地位远远高于在其他国家的地位。
在2008年9月之前,委员会一直坚持适用《里斯本条约》第107条3款c项,并认为银行业的问题源于其自身经营模式的缺陷。在有关英国Northern Rock银行以及德国IKB银行的决定中,委员会认为,Northern Rock银行过于依赖批发融资模式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而萨克森LB银行和德国IKB银行则陷入了结构化资产交易模式,这些经营模式均无法适应信贷紧缩的环境。
随着形势的急剧变化,从2008年10月开始,委员会转而借助《里斯本条约》第107条3款b项以实现在短期内通过援助计划。在这段时期内,委员会内部将稳定金融业作为工作重心,市场竞争被置于次席。
2009年3月12日,委员会对比利时Dexia银行援助计划启动深入调查程序。此后,资产剥离作为一项重要义务开始逐渐出现在援助计划中。随着2009年7月22日金融危机下银行业援助指南最终版的出台,委员会的目的已经从恢复金融稳定、保持市场竞争,转为构建后危机时代的市场结构,保持欧盟大市场金融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并购审查效率快速提升
在危机全面爆发的2008年,共有347起并购交易提交委员会,虽然少于上一年度的403起,但仍然创下了历史第三的纪录。2009年,有259起并购提交审查,显著低于上一年度,其原因是危机带来的流动性短缺使各大企业对并购更为审慎。
在这些并购中,受危机直接影响而促成的并不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受冲击最大的金融系统更多以成员国本国市场为依托,对欧盟大市场竞争影响较小,多数并购仍由成员国政府管辖。在危机爆发初期,委员会曾表示考虑借鉴美国的破产公司保护理论,适度放松对并购的监管,以解救一些濒临破产的公司,但并未付诸实现。并购数量的减少是原因之一,危机的缓和以及委员会内部对于该理论的不同理解亦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