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现场辨认存在的问题
在这19起错案中,有4起案件反映出侦查阶段指认现场存在的问题。从这4起案件的办案经过看,指认现场几乎都是在犯罪嫌疑人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后进行的。在之前的讯问过程中,由于受到办案人员的引诱、暗示甚至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了现场的基本情况和细节,因此在指认现场时,他们多是按照办案人员事先交代的路线或细节进行指认的。如佘祥林在指认现场前已经在办案人员的讲解下仿画了“行走路线图”;王树红在指认现场时按照侦查人员的事先交代供述了“作案细节”。在这4起案件中,指认现场均违反了辨认规则,并成为办案人员“印证”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弥合证据链的手段。这使得案件中的有罪证据看似能够相互印证,实则降低了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发现证据之间矛盾的可能性,从而为产生错案埋下了祸根。
(三)对物品辨认存在的问题
由于案情资料所限,19个样本中反映出物品辨认存在问题的案件并不多,仅在辽宁李秀武故意杀人案中有所体现。该案中,办案人员让李秀武的妻子辨认现场上遗留的编织袋之前违反了事先询问规则,没有向其仔细询问编织袋的特征,而是让李妻直接辨认编织袋,导致李妻根据所见编织袋的特征作出虚假辨认结论,而办案人员却浑然不知。
五、辨认问题成因及对策
通过对19起刑事错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不当组织辨认或错误地采信辨认结论是导致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长期以来理论研究的匮乏、立法上的缺位及实务界认识上的不足是主要因素,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一)立法上的缺位
辨认作为侦查部门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以及侦查一章中均未对辨认进行规定。目前,对于辨认程序的操作进行规定的仅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遗憾的是,两个文件中都只有6个条文,内容均属原则性规定,对实践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没有关于各种辨认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事项、监督机制、权利保障机制等内容的规定,并且在辨认陪衬客体数量方面,两个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容易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