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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与辨认

  

  三、研究样本辨认结论的采信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批捕部门、公诉部门以及审判部门在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有罪判决的决定前,都必须严格审查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从而决定是否采信。而大量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办案部门把本不应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了。在这19起错案中,除1起案件没有辨认结论、2起案件批捕情况不详以外,其余16起案件中不该被采信的辨认结论均至少被一个诉讼程序采信了,甚至有的辨认结论被五个或六个诉讼程序所采信。显然,在这16起错案中,都存在着办案人员盲目轻信辨认结论的现象,包括轻信感知条件较差的被害人或证人的辨认结论,如海南黄亚全和黄圣育抢劫案、成都邓宇故意伤害案;轻信儿童的辨认结论,如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轻信不符合同一认定要求的尸体辨认结论,如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


  

  四、辨认程序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分别有6个条文对辨认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如事先询问规则、分别辨认规则、单独辨认规则、见证人在场规则、混杂辨认规则及陪衬客体数量、禁止暗示规则等。尽管这些规则的内容相对简单,但它们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证辨认结论的正确性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执行。但是从19起错案辨认程序的操作情况来看,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随意性较大,违反规则的现象较为突出。


  

  (一)对人的辨认存在的问题


  

  在19个研究样本中,几乎每个对人的辨认程序都存在侦查人员违规操作的问题,这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导致了错案的发生。这些违反规定操作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违反混杂辨认规则,将犯罪嫌疑人单独提供给辨认人辨认,具有较大的暗示性。如云南王树红强奸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都属于此种情况。(2)违反分别辨认规则,将多个被辨认人放在同一组照片或队列中让辨认人辨认,如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中,警察将三人照片共同混杂在其他照片中让“被害人”辨认。(3)违反单独辨认规则,让多个辨认人同时辨认同一被辨认对象。如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中,警察让四个小学生同时辨认张海生,严重违反了单独辨认规则。(4)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对辨认人进行暗示。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语言、行为来暗示辨认人,从而诱导辨认人作出其所期望的辨认结论。如在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中,办案人员先用一张报纸将张海生膝盖以下遮住,让四个小学生辨认,当辨认人未指认张海生时,办案人员又将张海生脚前的报纸拿开,提醒辨认人“你们要看清楚,要上下都看,特别是看穿的鞋子。”此时,只有张海生穿着沾有污泥的布棉鞋,其他三人都穿着皮鞋,最终辨认人指认了张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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