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的起因,也是主要原因。如在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遭到刑讯逼供后“认罪”,从而加固了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思想,此时侦查人员已经坚信犯罪嫌疑人就是作案人,随后进行的辨认程序已经完全沦为了侦查人员弥合证据链的手段。如在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中,岳兔元在遭到刑讯逼供后“供认”在黄河大桥上杀死了虎子,将尸体推进了黄河。此后恰巧又在下游的三交镇发现一具男尸,尽管尸体已高度腐败,但带着先入为主的思想,侦查人员轻易地相信了虎子家人依据不足的辨认结论,就连DNA鉴定都“证实”男尸就是虎子。可见,刑讯逼供后的辨认程序仅是为破案补充了一个重要的证据——被害人尸体。在广西覃俊虎和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中,同样是嫌疑人在遭到刑讯逼供并“认罪”后,强化了侦查人员先入为主的思想,在随后进行的指认现场活动中,侦查人员认为覃俊虎指认的现场与实际案发现场不符是其故意所为,从而没有将这一重要情况记人辨认笔录,以保持案件证据的“一致性”,为破案人为地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种模式是辨认发生在刑讯逼供之前。这样的案件有12起,占14起案件的86%。它们分别是: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四川罗开友故意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南魏清安强奸、抢劫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新疆何鑫敬等强奸案,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案,海南三高中生强奸、寻衅滋事案,云南王树红强奸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云南陈金昌等抢劫案。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辨认(或辨认→抓人)→逼供→认罪→破案”。
通过仔细分析案情可以发现,在这12起错案中,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尸体,有的是错误地辨认了犯罪嫌疑人,有的是被害人报案时错误地指认了作案人,而侦查人员又盲目轻信了辨认结论,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作案人就是其所抓之人,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来“印证”辨认结论。在这种办案模式下,刑讯逼供并非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而办案人员不当地组织辨认和错误采信辨认结论才是导致错误定案的主要原因。
由于研究样本选取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加之媒体在错案报道中一般不会对辨认程序过多关注,因此,能够收集到的既反映出辨认问题又反映出刑讯逼供问题的错案数量有限。仅就这14起错案来看,因辨认错误导致的错案数量是由刑讯逼供导致错案数量的6倍,其严重性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