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处的刑罚或适用的强制措施
在19起错案涉及的33名无辜者中,有10人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其中2人已被枪决;有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以上(包括9年)的有7人;另外,被错误地拘留或者逮捕的有11人。
(三)错案最终被纠正的原因
在这19起错案中,错误最终被纠正的原因有三种:一是真凶出现,这样的案件有9起,占48%;二是被害人“复活”,这样的案件有5起,占26%;三是因证据不足予以纠正,这样的案件有5起,占26%。
在因真凶出现得以纠正的9起错案中,有1起为故意杀人案,占6起故意杀人案的17%;有5起为强奸案,占8起强奸案的63%;有3起为抢劫案,占4起抢劫案的75%。这说明,在强奸案与抢劫案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案件是由于辨认错误或者辨认结论采信错误造成的。
被害人“复活”的5起错案均为故意杀人案,占6起故意杀人错案的83%。这5起被害人“复活”的错案,其致错原因无一例外地缘于尸体辨认错误,以及办案部门错误地采信了尸体辨认结论。在办理无名尸体案件时,破案的首要前提就是要确定死者身份,因此,组织失踪人员家属和群众对尸体进行辨认就成为重要的办案环节。而在这5起案件中,要么是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要么是尸体被肢解,可以说,均已失去了良好的尸体辨认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本应结合DNA鉴定结论来确定死者身份。遗憾的是,在这5起案件中,有3起根本就没有对尸体进行DNA鉴定,甚至还有1起是办案部门进行DNA鉴定后作出了错误的同一认定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9起错案中,由于真凶出现和被害人“复活”而纠正的错案总和为14起,占19起案件的74%。这说明,辨认极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错误。
二、对研究样本办案模式的分析
在对这19起错案的侦破过程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除3起案件刑讯逼供问题不详、2起案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辨认程序外,其余的14起案件在侦查阶段均进行了辨认程序,同时,犯罪嫌疑人也都声称遭到了刑讯逼供。将这14起案件按照辨认与刑讯逼供的先后关系进行细分,又可分为两种办案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刑讯逼供发生在辨认之前。这样的案件共有2起,占14起案件的14%,它们分别是山西岳兔元故意杀人、诈骗案,广西覃俊虎和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案。其办案模式可以归结为“抓人→逼供→认罪→辨认→破案”,也就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