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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纠纷解决的体制机制及其借鉴意义

  

  该委员会执行7部雇主与雇员之间集体协商方面的法律,包括1976年加州教育雇佣关系法、1978年加州雇佣关系法、1979年加州高等教育关系法、1968年梅耶斯·米列斯·布朗法、


  

  2002年加州初审法院翻译雇佣劳动关系法等。加州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的案件最多经历四个环节,涉及到的分支机构有法律顾问办公室、行政法官办公室和委员会。无论在哪一个环节,该委员会都致力于营造和谐的工作关系,鼓励和解、调解。


  

  一是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调解员负责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律顾问办公室是所有工作的起点,每月完成60—80起案件,每年完成大约600起案件。每年大约有50%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得到解决,调解不成的,进入第二个环节—听证环节。二是由行政听证办公室的行政法官主持正式听证会。此环节中的回避、传唤证据等要执行加州行政程序法。如果雇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官将会驳回请求。对驳回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委员会。目前,大约有30%的案件被驳回,50%的案件会自己撤回,30%的案件进入诉讼。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法官作出行政决定,每年行政法官听证大约60起案件。目前,大约50%行政决定会被上诉到委员会,剩下的会被采纳并执行。在此阶段,如果当事人愿意,行政法官也允许双方单独会面,自己解决纠纷。


  

  三是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法官的行政决定,可向委员会上诉,由委员会依有关法律作书面审理,并不与矛盾双方有任何接触。该委员会在网站上公布所有决定。2009年,该委员会审理了79起案例。


  

  四是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到法院。如果案件到了上诉法院,首席法律顾问会代表其参加诉讼。不过大部分情况,法院很少推翻该委员会的决定。


  

  三、调解:美国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在美国,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并且有其自身的特色。


  

  一是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都把调解作为主要的解决纠纷方式。如前所述,在国会纠纷解决办公室,大部分纠纷是经过调解解决的。在行政部门,15个内阁部门和数十个独立行政机构都广泛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广泛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ADR。


  

  二是解决纠纷的数量上看,60-90%以上民事、行政纠纷通过调解解决;70%的就业歧视案件由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调解解决;在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90%的特殊教育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三是从机制上看,ADR居于解决纠纷的重要地位。调解是美国政府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1996年,行政争议解决法中规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1998年国会又通过了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调解是大势所趋。除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外,劳工部、卫生部、社保局等许多行政机构越来越多地采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目前,不论是解决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调解都得到广泛的运用。


  

  四是甚至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仲裁协会也积极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比如,在仲裁过程中,许多仲裁机构首先提示当事人是否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才进行仲裁。由于调解的费用远远低于仲裁的费用,同时又具备了快捷、方便等特点,因此,许多当事人选择先进行调解。


  

  五是调解方式有很多优越之处,如成本低,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比较公正和中立,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平等对话,在第三方的调解下当事人可自愿达成互利的纠纷解决方案;比较便捷、快速、高效;保密性强,涉案当事人会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保证披露的事实不被泄漏。六是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形成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维护社会的和谐。一项独立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人都会选择调解。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上,美国的调解与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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