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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纠纷解决的体制机制及其借鉴意义

  

  上述两类案件审理一般要遵守加州行政程序法关于通知、调查、听证、证据、书面决定、上诉等方面的规定。在听证过程中,并无专门的调解员,担任调解员的行政法官不能担任同一案件的听证员。


  

  该听证办公室建立的目的是集中一批独立的、合格的行政法官帮助州内行政机构统一主持行政听证。通过适当的职能分离原则,实现行政机构的裁决职能与调查、诉讼和宣传职能相分离,培养法官的独立性,增强公民的公平感和对行政决定的接受度。加州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回避、禁止单方交流等,以约束行政法官的行为,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虽然听证办公室属于州的执行机关,但是其作为单独的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据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乔纳森·刘法官介绍,目前美国有37个州采用类似的集中使用行政法官的听证模式。但有些机构在需要高度专业知识时,会直接聘用行政法官。


  

  4.联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及旧金山地区办公室。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美国成立了一个独立的联邦行政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机构实行委员会负责制,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5名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3名委员组成。主席负责管理、政策执行和财务管理及委员会的发展。副主席和委员也负责委员会的发展和政策执行,并酌情批准对歧视案件提起代表诉讼。此外,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可以任命一个总法律顾问,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法律事务,支持委员会的诉讼事务,其任期为4年。[4]目前,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美有53个办公室。旧金山地区办公室管辖西部7个州,共有5名调解员、14名合同制调解员和若干名自愿调解员。调解员通常要有一定的劳工法背景,通过40个小时的培训后就可与高级调解员配对参与调解,并逐步积累调解经验,甚至是外国留学生也可能成为调解员。此外,加州政府也存在类似机构,但案件不会被双方重复受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专门管辖劳工关系纠纷中有关平等就业歧视的纠纷,联邦劳工部不管辖此类纠纷。该委员会具体执行的联邦法律,主要涉及种族、宗教、性别(包括怀孕)、国籍、年龄、残疾或遗传信息等方面的就业歧视。同时,关于雇用、解雇、晋升、骚扰、培训、工资(同酬)、福利、工作分派、打击报复等歧视行为也属该委员会管辖。委员会旧金山地区办公室每年大约处理7 000起案件。


  

  该委员会没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前提在于查清事实。对于投诉,委员会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才进入调查阶段。调查的目的也不是处罚,而是快速解决纠纷。该委员会会极力促使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体现的是双赢的理念。如果投诉方想惩罚对方,则需要提起诉讼。该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会将案件分为ABC三类,A类为投诉最有力,B类次之,C类再次之。A类一般不适用调解,C类案件会直接被驳回。B类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案件处理程序结束,除非违反诚信,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该案件。一般而言,70%的案件会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若不成功,调查程序就启动。调查完毕后,该委员会将做出决定: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歧视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发现存在歧视。对于后者,该委员会会进一步调解,若不能达成和解,则委员会将向投诉方发出有权起诉的通知或者代表其起诉。[5]由于诉讼耗时等缺点,委员会代表起诉的情况较少,2009年,旧金山地区办公室代表投诉方提起了17起诉讼。当然,如果被歧视的劳工没有向委员会投诉,委员会也可能依职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5.加州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加州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于1976年依法成立。该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经参议院批准由州长任命,任期5年,任期期满,需要续期的,由参议院批准。目前,委员会有7个部门,在旧金山、洛杉矶、萨克拉门托有三个地区办公室,共有40名雇员,为大约7 000个公营机构和200万公营机构的雇员免费提供服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管辖公营部门中发生的纠纷,包括教育、幼儿园、大学等公营教育部门,以及政府、法院等公营机构与其雇员之间在薪水、福利、假期等方面的集体协商劳工纠纷。具体来讲,该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解决不公平待遇问题;帮助雇员自由选择雇员组织;受理对委员会下属机构决定的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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