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邦劳工部旧金山地区行政法官办公室。美国联邦劳工部行政法官办公室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全国设有7个地区办事机构。联邦劳工部行政法官办公室主要负责听证和裁决政府与公务员或公民之间的纠纷,私营组织与雇员之间的劳工纠纷。与劳工相关的法律有80多个,包括工伤、歧视、童工保护、安全的工作环境、职工健康、最低工资、福利、失业救济、举报人保护、雇员测谎、工会选举、尘肺病救济、海岸工人补偿等,因此,也有80多种听证内容。美国劳资纠纷数量也不少,每年联邦劳工部行政法官办公室大约受理3 000多起案件。旧金山地区的行政法官办公室有1名首席行政法官、5名行政法官,负责美国西部各州的案件。在案件处理的流程上,雇员根据法定时限提出听证请求后,案件先由联邦劳工部行政法官办公室华盛顿特区总部办公室登记,并由其分配到各地区,然后由各地区首席行政法官分派案件给行政法官。被指定的行政法官对案件全程负责,并免受其所在部门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官办公室的调解员首先会进行调解。在劳工部旧金山地区行政法官办公室,80%左右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剩余20%左右的案件要交由行政法官作出行政决定。当然,也有一些案件不允许进行调解,如依据尘肺病法等法律,尘肺病纠纷案件就不允许调解。同时,也有一些案件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只能先行调解、仲裁,才可以去法院。调解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与行政法官共同签字,属于民事合同。调解和行政决定有效地减少了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数量。
调解不成的,才进行听证等其他程序。听证会没有陪审团。20%左右的被指控方会选择自行辩护,其他的会委托律师帮助取证。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听证时间可以持续几小时到几周不等。行政法官的最后决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对决定不服的,首先向劳工部行政复审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代表部长作出最终裁决,但裁决可能受联邦地区法院或上诉法院审查。数量有限的行政决定是终局裁定。行政决定的内容,可能根据法律规定裁决被指控的企业缴纳罚款,给雇员补发薪水,重新雇佣某雇员,赔偿雇员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禁止其
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禁止企业与非移民工人签订合同,如有歧视情况,法官可能裁决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涉及政府时,可能裁决政府颁发许可证等。
3.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于1945年依加州行政程序法成立,采用集中法官、集中听证的模式管辖加州1 400多个加州行政机构的听证事项,是全美第一个设立这种听证类型办公室的州。[3]其办公室主任经参议院批准由加州州长任命。目前有80名行政法官、56名辅助人员。该办公室下设6个地区办公室,每个地区办公室有1个首席行政法官。该办公室每年处理近12 000个案件,其中,90%的案件涉及行政许可。
该办公室下设一般听证部和特殊教育部。一般听证部有洛杉矶、奥克兰、萨克拉门托和圣迭戈四个地区办公室,负责管辖与州内政府机关有关的行政纠纷的听证,并出具建议意见。该听证办公室一般听证部管辖的纠纷数量很大,其听证多数属正式听证。在加州发生行政纠纷时,一般是由行政相对人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请求。然后,行政机关会向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提出听证请求,由加州听证办公室负责查明事实,并向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提出初步建议。一般来讲,行政机关会接受其初步建议,并最终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不接受该初步建议,则需要依法独自作出决定。如果该行政机关超过100天未对初步建议作出反馈,则视为其同意初步建议。在一般听证案件中,50%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虽然公民不需要向听证办公室支付费用,但向听证办公室提交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需要向其支付费用。特殊教育部有萨克拉门托等三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及公营机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特殊教育纠纷。与一般听证不同,特殊教育纠纷直接由当事人向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提出听证请求,加州听证办公室依法受理后,举行听证并作出行政决定。90%的特殊教育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