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纠纷解决的体制机制及其借鉴意义
青锋;袁雪石
【摘要】美国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具有几个突出特点:机构设置较健全;行政机关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程序规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完善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健全我国的行政调解,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体制和机制。
【关键词】美国;纠纷解决;借鉴意义
【全文】
一、美国纠纷解决体制机制的基本情况
美国纠纷解决体制机制,总的说来,其基本内容和特色是在三权分立的框架下,各部门依法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约,规范运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及郡市依法分权自治,管辖层级分明,各具特色,构成纵向和横向交织的比较严密的纠纷解决体制和突出公平、追求效率、注重调解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其基本架构是国会制定相关解决纠纷的法律,并依法设立国会的相关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来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解决纠纷,同时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监督国会有关部门和行政部门解决纠纷。此外,还有美国仲裁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依法承担解决纠纷的职能。
(一)立法机关纠纷解决情况
美国国会纠纷解决办公室是国会内部专门负责解决纠纷的部门,根据1995年国会责任法(Congressional Accountability Act)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会责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解决国会各部门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建议国会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国会责任法和相关规定。它虽然属美国国会,但却是一个独立于两党的机构。目前,设有1名主任、2名副主任和1名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处理具体工作。总法律顾问对违反国会责任法的行为有独立的调查权和执行权。同时,下设执行部门和专业部门,共有25名雇员。美国国会纠纷解决办公室的领导机构,是参众两院任命的5名中立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要向国会和每名议员提交一份年度报告。
美国国会纠纷解决办公室除根据1995年国会责任法履行职责外,在处理解决纠纷中也依照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3年康复法、1988年雇员测谎保护法、1990年残疾人保护法、1994年退伍
军人就业与再就业权益保护法、1998年退伍军人就业机会法等法律。美国国会纠纷解决办公室解决纠纷的基本程序包括受理、约谈、调解等阶段:国会工作人员与其所属部门发生纠纷后,可向该办公室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80日内,该办公室要派人与当事人约谈,约谈的期限30天。约谈结束后,办公室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解程序,由办公室派出的调解员主持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程序结束;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选择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选择行政程序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对听证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国会纠纷解决办公室委员会审查听证结果;对该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选择司法程序的,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对其判决不服的,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二)联邦各部和独立监管机构纠纷解决情况
行政机关是美国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联邦各部大都设立了行政法官办公室和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解决各类纠纷,司法部等部门还设有专门的调解办公室。独立监管机构在纠纷解决方面也很活跃,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联邦劳动关系局、国家调解委员会、联邦调解与调停局等机构在预防和解决纠纷方面的表现尤其突出。[1]除联邦政府的地区办公室外,各州也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如加州公共就业委员会、加州行政听证办公室等。行政法官在联邦和州的纠纷解决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