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而不厉”刑事立法思想的初体现(代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给社会公众的总的印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出行的安全感,扩大了盗窃罪惩罚的范围,增设了三种既遂形态为情节犯的盗窃类型: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和扒窃。其中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进入具有生活场景的、供人日常生活起居的封闭场所,如封闭的院落、渔民的渔船或牧民的帐篷等,笔者将其称之为“私密的场所”;扒窃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和大中型出租车等,笔者将其称之为“公共场所”。如此一来,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所生活的时空中的“私密场所”和“公共场所”都已经有特指的盗窃行为模式,并且均属于情节犯而非数额犯,这样就将原本没有达到盗窃罪定罪数额的盗窃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再加上将携带凶器盗窃也限定为情节犯,进一步扩大了盗窃罪的覆盖面。在“情节犯扩张”和“数额犯限缩”的共同作用下,盗窃罪的犯罪圈将呈现出较大幅度扩张的趋势,从而使刑法在盗窃罪的立法上呈现出“严密刑事法网”的态势。
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基于中国具体的国情和法治发展水平,废除了盗窃金融机构罪和盗窃珍贵文物罪的死刑设置,使盗窃罪的刑罚配置相对轻缓。结合盗窃罪刑事法网的扩张,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的修正上基本上呈现出“严而不厉”的趋势。和此前的“厉而不严”相比,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既能较好地实现对犯罪的打击、维护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同时也能使盗窃罪的法定刑设置趋于轻缓化。
【作者简介】
王强军,单位为南开大学。李莉,单位为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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