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型盗窃行为研究

  

  (三)扒窃行为多次性的特殊证明方式—刑事推定之提倡


  

  扒窃行为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具有多次性,所以在扒窃型盗窃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扒窃行为。但在我们抓获一个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又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事实的情形下,能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扒窃?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真正做到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可以通过刑事推定的方式实现对行为人多次扒窃事实的证实。


  

  所谓刑事推定,是指刑事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按照经验法则所确立的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一种充分条件关系(即常态联系),当基础事实确证时,可认定待证事实存在,但允许受不利推定的当事人举证反驳的一项辅助证据证明的规则[11]。之所以在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治大背景下,刑事推定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是因为推定是在承认认识之相对性的同时,由法律在认识的暧昧之处给予的提示,它是法律领域处理认知局限的特殊方法。推定的出场是为了弥补证明的不足,证据证明不可能完全连接实体与程序,其间的距离需要推定来缩短[12]。也正是因为如此,刑事推定被认为是贯彻公共政策或法律政策的重要工具[13]。即便刑事推定基于功利主义具有其正当性,但其毕竟没有绝对客观地实现对事实的证明,所以刑事推定的适用必须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就是刑事推定所连接的两端: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必须存在经验上、逻辑上的关联性,而且这种关联性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


  

  对于扒窃型盗窃罪来说,我们能查获的只是一次扒窃行为,而社会常识和立法确定的应当是多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才构成扒窃,也就是说,扒窃的犯罪分子属于典型的“职业犯”。所谓职业犯是指行为人不仅有犯罪的习惯,且以犯罪为维持其生活的方法,这类犯罪多指扒手、以诈欺恐吓为业的人、以堕胎为生的医师等等。而在认定职业犯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一定的前科事实为其客观的构成要件,有的须二犯(美国法),有的需要三犯以上的前科事实(英国法、德国法)[14] 。


  

  明确了扒窃应当具有多次的特征之后,那么,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构成扒窃时需要证实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行为人“多次”扒窃的事实。不排除我们能够顺利证明行为人多次扒窃的可能,但也存在我们难以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的情形。基于此,笔者主张采取刑事推定的方式,只要我们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实施一次扒窃的事实,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事实。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犯罪事实—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就可以推定待证犯罪事实的成立—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并构成扒窃。而且,这种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力相对较强,具有较强的社会认同感。


  

  即便我们承认了刑事推定过程中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在逻辑上、社会经验上的联系,但其毕竟是一种推定,而不是绝对证实。所以,为了遏制刑罚权的随意发动,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我们应当构建行为人的辩护机制或反驳机制。只要行为人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只实施了基础事实的一次盗窃,即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能推翻待证事实,就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扒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