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盗窃行为研究
王强军;李莉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并且将三种行为的既遂形态限定为情节犯,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为了实现
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有必要基于社会常识并坚持实质解释的观念,从功能和物理形式来限定“户”的范围;有必要在对“凶器”的范围做出限定的基础上,对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再限定,排除盗窃工具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有必要明确扒窃应当具有多次性的特征,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刑事推定确定是否具有多次性,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
【关键词】入户盗窃;凶器;扒窃;刑事推定;严而不厉
【全文】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在原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基础上增加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且三种类型的盗窃罪并没有数额的限制,既遂形态呈现出情节犯的特征。情节犯的特征决定了三种新类型的盗窃罪在认定标准上将不再绝对地客观、具体,再加上三种新类型的盗窃行为中有较多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如凶器、扒窃等,使得三种新型盗窃罪的处罚范围不是非常明确。所以,有必要对三种新型盗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分析界定,以便在实现刑法修正案八在修正本罪时所希望达到的严密刑事法网、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初衷,同时也能较好地保障人权,并最终实现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有机统一。
一、入户盗窃
(一)入户盗窃犯罪化的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并且没有数额的限制,其正当性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出的理由是: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1]。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表述,笔者认为可以将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理解为侵犯多重客体的犯罪,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刑法修正案八才将其犯罪化,而且规定其既遂形态是情节犯,而非数额犯。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一般情形下,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即只有一个客体;但犯罪现象是复杂的,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重社会关系,从而根据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数量多少,可以将犯罪行为分为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和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所谓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绑架罪等就属于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它是立法者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社会关系;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选择客体[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