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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制下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与法律保障

  

  加入WTO后,国家产业安全面临的情况更为严峻,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产业结构还不完善,产业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等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使我国产业安全面临更大的风险,既有来自国内的,如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劳动者的积极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国内生存环境恶化,行业规模不经济等都可以引发产业安全问题;也有来自国际的,如跨国公司战略的实施以及某些国家的歧视性产业保护政策都可以引发我国的产业安全问题。而且,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产生的种种不安全因素也将成为影响我国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所提供的条件来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必须随时越来越加强防范其可能对我国的产业安全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


  

  3.金融安全方面的问题


  

  金融是关涉到一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因此,金融安全问题也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所在。金融安全,就是货币金融的安全,凡与货币流通以及信用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都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此外,一国国际收支和资本流动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利用外资、借用外债也属于金融安全的范畴。就其实质而言,金融安全就是不发生金融动荡或金融危机。


  

  经济全球化使资本在国与国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得以扫除的同时,也削弱国家制定货币政策的自主权,降低国家货币政策效率,增强货币政策的“溢出”和“溢入”效应,因而增大国内金融体系和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随着科技进步和金融全球化进程,金融交易概念不断创新、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国际游资和虚拟资本急剧膨胀,金融活动中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备性更加突出,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入WTO后,按照承诺和既定时间表,我国将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的频率加快,从而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使我国金融安全受到来自国际金融风险的影响和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24]


  

  就目前而言,我国整个金融体系所面临的风险来自各方面的冲击都比较大,造成金融不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概括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内部因素,即由金融运作系统本身的缺陷导致金融风险。如金融市场和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缺乏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手段等使我国的金融体系不安全;二是外部因素,即主要是来自国际金融危机的袭击,其中包括其他国家利用有关国际条约对国家金融安全所构成的破坏或威胁。由于入世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逐步放开,国际金融资本进出我国的频率将会加快,从而强化了国际市场波动的传递系统,使国内金融安全环境更容易受到来自国际经济、金融风险的影响,以及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25]


  

  4.全球规则制定的问题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而如今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制度,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与所有发展中国家一样,由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但当我国自觉不自觉地加入经济全球化行列的时候,就意味着不得不接受某些既存的制度和规则。可是,世界经济的有关组织大部分被发达国家所操纵。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这类主要的经济组织均被大的富国所控制,我国及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只有不足1/3的表决权。由于历史的原因,经济全球化是由发达国家首先发起的,因此,世界经济的一些规则、制度、标准等,都是按照美国等西方大国的旨意制定的。[26]这些都使我国家在进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遵守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因此,如何通过WTO等相关机制,制定利于自身经济水平发展的规则,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是我国在WTO体制下需要长期面对的问题。


  

  三、WTO制度下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理论框架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协调国际国内关系,维护自身稳健发展的能力和状态。那么,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和相关国际经济组织在发展国际经济关系和管理国际经济事务中起关键作用的逐渐抬升,使得各国,无论是成员或者非成员不得不依照WTO这一主要贸易规则调整自己国家经济安全战略,以其顺应国际时代变化发展,促进本国经济更好的融入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趋势。WTO作为GATT的承继者,其延续了GATT许多规则,同时其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发展出新的规则和制度体系。从“权力导向”到“规则导向”是现代学者普遍承认的WTO的一个重要的转变和突破。[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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