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刑事法庭的布局
陈卫东
【关键词】刑事法庭;布局
【全文】
刑事法庭的设置,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平面摆设问题,而是一国刑事审判构造———在刑事审判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重要表征。例如,在意大利1988年的刑诉法生效之后,由于审判方式由过去的职权主义逐步走向了当事人主义,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位置,也变以前与审判官一起坐在台上为位置下移并与律师相对。不仅如此,法庭的布局还可以反过来以其文化和心理的作用对程序进行甚至审判的结局产生某种影响。甚至,它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国的司法文明程度。
近年来,笔者常到国外,也参观过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庭。我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刑事法庭的设置明显地具有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消极、中立听证的特点。而在法德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法庭的设置则多少带有法官主导庭审的特征。但是,我们在看到两大法系的庭审布局有所不同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那就是大陆法国家的审判程序已经、正在并将继续从英美法中吸收越来越多的制度设计和改革灵感,使得大陆法国家的刑事法庭越来越摆脱职权化色彩,被告人的辩护权越来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例如,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317条就明确规定:“庭审时辩护人在被告人身边,属于强制性规定。”该法第318条还规定:“被告人出庭时,人身不受拘束,仅有看守人员陪同,以防止其逃跑。”尤其是,在现代西方各国,法庭设置大体上都体现出了这样一个理念,那就是在整个法庭中,法官的地位不仅是最高的,而且也是中立的,即法官要与控辩双方保持相等的距离。
作为一个有着长期的大陆法传统的国家,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伴随着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也发生深刻的变化。大体上可以说,一种吸收了对抗制要素而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职权主义特征的刑事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在我国已经形成。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来看,它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法庭设置,也有别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法庭设置。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大致是这样的:在刑事法庭中,法官席位于法庭正中的台基之上;公诉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左下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与公诉人席并列设置;辩护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右下方,与公诉人席和被害人席相对;而被告人席,则位于审判席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