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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十大焦点

  

  证人与证言:


  

  保障出庭与防止作假


  

  在民事诉讼中正确认定事实是公正裁判的前提。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大问题就是证人的问题,这当中又包含了两个问题:一是证人不出庭或出庭率低下的问题;二是证人作假证的问题。证人不出庭,出庭作假证都极大地影响案件裁判的公正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但由于没有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依然无法保障证人出庭率。除了人们的传统认识和社会背景外,制度上的缺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在证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也没有完善的规定,如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问题,证人的人身保护问题。关于防止证人作假证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缺失,最重要的是没有规定证人作假证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对作假证的证人给予何种处罚。当然,也有人反对对证人作假证给予处罚,涉及如何判断故意与非故意的界限问题。因此,对于是否应当给予作假的证人以处罚以及处罚的形式、幅度等,都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讨论的大问题。


  

  再审制度:


  

  改革势在必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再审,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关于再审的提起和审理程序的规定就构成了我国的再审制度,即所谓审判监督制度。再审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虽然有人针对再审制度与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存在着的紧张关系,提出了在改善审级制度的前提下,取消审判监督程序的主张,但在目前的情势下,取消对已经发生效力裁判的救济手段,似乎是不现实的。再审制度的修正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点:1.关于再审的启动。现行制度是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即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和检察院的抗诉,也可以主动提起。但有违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嫌,因此,有学者主张,建立再审之诉,通过当事人行使再审诉权实现再审的启动。2.修正再审提起的条件,包括再审之诉提起的主体、期间、法定事由,案件范围等。修正现行法中关于申请再审的事由,将是这一部分的重点。3.明确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即明确规定再审条件审查的机构、审查的期间、审查的结果告知、是否应当设立听证程序等。4.完善再次审理的程序。5.如果保留抗诉制度,则如何完善抗诉制度也是关注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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