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欧共体条约第81条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指南》指出,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专利池对交流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影响。在一个卖方垄断市场,有关价格、产量等敏感信息可能被用于市场串通。独立专家和许可机构可能在这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以保证相关数据不会被透露给有关厂商。
三、我国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与美、日、欧相对成熟的专利池反垄断法规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对于专利池的反垄断规制,除了《反垄断法》这一基本法之外,可资援用的还有《合同法》、《专利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是,我国尚有必要借鉴美、日、欧等国制定直接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指南或指导性文件。
(一)我国在专利池方面的基本现状
1.发达国家专利权人掌控国际主流专利池,我国企业则是其主要许可对象
当前代表性的国际性专利池,如MPEG-2、CD-R、DVD6C、3C、MP3、1394、3GPP以及即将组建的蓝光技术专利池,几乎清一色是由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组成。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则极少能进入上述国际性主流专利池,但却往往是这些专利池最主要的许可对象。
2.我国当前面临的最突出的专利池垄断危害是其过高的专利收费
专利池的垄断行为虽然有多种表现,但本文认为,对于我国而言,当前在专利池各种垄断行为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是专利池过高收费。其原因在于:第一,专利池过高收费将严重削弱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第二,各国现行专利池反垄断法规的缺陷为专利池过高收费提供了机会。如前文所述,各国反垄断法规一般都要求专利池收取的专利费应当是“合理”的,同时各专利池通常也承诺将遵守“合理和非歧视”(RAND)原则,但是,什么样的
专利费率才是“合理”的,并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此外,同一技术领域可能存在多个专利池或单独的专利权人,即使某一个专利池的专利费率是“合理”的,但多个专利池和单独专利权人累计收取的专利费可能大大超过“合理”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