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利回授
在专利池许可协议中,通常会规定专利回授(grantback)条款,即要求被许可人将来如果获得了相关技术专利,必须将其授权给专利池。专利回授有利于许可人和专利池的其他被许可人利用回授者的后续改进技术,防止专利池被许可人在享用专利池的便利之后又利用其后续专利敲竹杠。因此,专利回授条款具有促进竞争的一面。但是,如果专利池利用其强势地位,对被许可人提出不合理的回授要求,则可能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如强迫被许可人回授将来可能获得的所有专利,要求回授是免费的或者廉价的,或者要求排他性的回授许可等。不合理的回授条款会助长专利池成员的“搭便车”(free riding)行为,从而减低专利池被许可人的技术创新热情。因此,各国均将专利回授条款作为专利池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美国MPEG-2专利池审查函认为该专利池的专利回授条款“没有显示其具有反竞争的危害,因为回授的范围被限制于必要专利,而且回授是以‘公平且合理’的专利费向所有人公开进行,或者加入专利池”。DVD3C、DVD6C、3GPP专利池审查函在认可回授条款的合理性的同时,也都要求回授的范围应限定于“必要”专利,并且被许可人可以选择加入专利池或按照FRAND条件向原授权人或专利池授权。日本《技术标准和专利池协议指南》认为,专利回授条款将强化专利池在相关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如果被许可人所回授的技术与池中某些技术呈替代关系,那么这些专利间的竞争就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如果被许可人研发的专利技术对于相关技术标准而言是必要的,而且是非排他性的,那么回授义务是不会引起垄断问题的。欧盟对于专利回授条款的态度与美、日大致相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指南》指出:“被许可人的专利回授义务应当是非排他的,并且限于必要的或重要的技术改进”。
(七)敏感信息的获取
在专利池运作过程中,专利池的管理者将会得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一些商业信息,如生产成本、产量、产品价格等。这些敏感的信息如果被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得到,则有可能被用来串通共谋,因为专利池中的部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常常是同一市场的竞争者。因此,有必要防止专利池成为交换这些敏感信息的平台,可行的办法是将专利池的运营交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管理,并限制有关信息的传递。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在专利池的运营过程中,专利池运营组织可以得到被许可人的一些商业机密信息,如果专利池参与者或被许可人能够获取这些信息,那么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它们可能利用这些机密信息来限制产量或操纵价格。因此,这些机密信息的获取应当受到限制,并且最好将专利池交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