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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问题是,上述发达国家的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是否适用于我国?我国应当做出怎样的制度选择?


  

  二、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


  

  近年来,各国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有趋同之势,其分析要点主要集中于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互补性和必要性、许可的非排他性与非歧视性、专利费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专利回授以及敏感信息的获取等,以下就上述分析要点的相关审查标准逐一进行解析。


  

  (一)入池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许可的一项前提条件是相关专利必须是有效的专利,这在一般的专利许可中几乎无需提及,但在专利池许可中则往往需要强调入池专利必须是有效专利,即被专利审查机关或司法机关裁定为无效的专利或者超过专利有效期的专利都不得进入专利池。其原因在于,现代专利池往往汇集了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多个专利族,每个专利族又包含多件专利。由于专利池通常采用包裹许可方式,一些被专利审查机关授权后又被裁定无效的专利或已过专利有效期的专利有可能被混入专利池中充数。一些专利池为了掩盖其中的无效或失效专利,有时会凭借其掌控技术标准的优势地位,在专利池许可条款中禁止或限制被许可人对入池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而被许可人为了能进入相关市场而往往不得不接受。由此,对于专利池许可,反垄断机关有必要强调入池专利的有效性,并且应当禁止专利池通过限制性许可条款禁止被许可人对入池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


  

  美国司法部在MPEG-2专利池审查函中强调,无效专利和过期的专利是不允许放入专利池的[4]。DVD3C专利池审查函也强调,“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入池专利必须都是有效的专利。”[5]与此类似,DVD6C[6]、3GPP[7]专利池审查函都将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作为首要的前提条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7年4月联合发布的《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报告中提出,进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无效专利入池将会带来严重的反竞争问题。”日本《技术标准和专利池协议指南》指出,如果专利池在许可协议中禁止被许可人对专利池中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否则就将中止对被许可人的全部专利授权,这种行为将会违反《反垄断法》。


  

  (二)入池专利的互补性和必要性


  

  如果两件专利之间互相依赖,各自构成某项技术或产品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那么它们就可称之为互补关系的专利。与此相对,如果两件专利实现的功能类似,彼此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它们就可称之为替代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专利。


  

  入池专利的必要性通常是指放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对于实施相关技术(或技术标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不难理解,当专利池中存在替代关系的专利时,其中之一必然不是必要专利。此外,那些即使与池中其它专利不构成替代关系,但并非实现技术所必需的专利也是非必要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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