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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研究


詹映


【摘要】近年来,美、日、欧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有趋同之势,其分析要点主要集中于入池专利的有效性、互补性和必要性、许可的非排他性与非歧视性、专利费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专利回授以及敏感信息的获取等。2007年以来,美国的相关审查标准被不断放宽,更加有利于专利权人。我国作为国际主流专利池的主要许可对象国,应当尽快制定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并将专利池过高的专利收费作为反垄断规制的重点。
【关键词】专利池;反垄断;审查标准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池(Patent Pool)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协议安排,有时也指这种联营协议安排下的专利集合。一般认为,专利池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消除障碍专利、减少专利纠纷、加强技术互补的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专利池涉及横向联合,因而也极易滋生垄断风险。


  

  国内对专利池问题的关注肇始于2002年DVD6C和3C专利池在我国掀起的DVD专利收费风波。2006年1月,张平等五位知识产权教授诉飞利浦DVD3C专利池中专利无效案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规制专利池的反垄断法规却有待制定和完善,特别是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尚有待系统确立。


  

  相比之下,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池反垄断立法则成熟得多,不仅各自出台了专门针对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法规或反垄断指南,而且仍不断加以调整,甚至呈现出协同之势。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已经在紧密协调他们对待专利池的立场。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秘书长荒井寿光也呼吁欧盟和日本在专利池问题上进行更多的协同[1]。2007年4月,美国司法部(US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发布了《反垄断执法


  

  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的报告[2],它是继美国这两大反垄断机构于1995年4月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之后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政策的最新阐释。此外,美国对专利池的审查标准还反映在司法部反垄断处自1997年以来先后回复给4个专利池(包括MPEG-2、DVD3C、DVD6C和3GPP)的商业审查函以及U.S.Philips v.ITC案(2007年)和Summit-VISX(1998年)等判例中。2007年9月28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发布《反垄断法下知识产权利用指南》,取代其1999年发布的《反垄断法下专利和Know-how许可协议指南》,同时对2005年发布的《技术标准和专利池协议指南》的相关内容作了修订。2004年,欧盟修订了《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及相应的新的《欧共体条约第81条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指南》[3],新指南辟出专节对技术池(technologypools)进行了分析,体现了欧盟对于专利池的基本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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