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针对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还很不完善,使得我国企业在本国发起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诉讼存在诸多障碍。如前所述,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制定专门规制专利池知识产权滥用的法规或审查指南,并已出现了多起判例。相比之下,我国的反垄断法规还过于原则和零散,且无专门针对专利池的反垄断审查指南或指导性文件,也没有出现过涉及专利池的反垄断判例。正因为如此,这也是我国一些企业(如无锡多媒体)不得不远赴美国而不在国内发起专利池反垄断诉讼的原因之一。
最后,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政策常常受到美国的影响,在专利池问题上也不例外。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已表示将协调其在专利池问题上的立场,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秘书长荒井寿光也呼吁欧盟和日本在专利池政策上进行更多的协同[12]。因此,美国专利池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欧盟和日本的相关政策,并最终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发起专利池反垄断诉讼造成影响。具而言之,美国专利池反垄断政策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影响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4.1我国相关产业将更难抵御国外专利池的专利费盘剥
我国在当前国际产业分工中,主要处于制造环节,国际竞争力主要源于廉价劳动力和规模化生产所形成的低成本优势,我国企业因此也成为国际专利池的主要许可对象。如果专利池收取过高的专利费,将会进一步侵蚀我国企业的微薄利润,严重削弱我国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损害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本文认为,对于我国相关产业而言,专利池的过高专利收费是危害最大的专利池垄断行为,2002年在我国发生的DVD专利池收费风波即是明证。当时,DVD3C、6C、1C等数家专利池或专利权人纷纷开始向我国企业收取专利费,每台DVD碟机需要缴纳的专利费累计高达23.70美元[13],超过了生产成本的一半,结果直接导致我国DVD企业大批倒闭或转产。由于现代专利池通常与技术标准相关联,我国企业通常只是技术标准下专利池许可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在法律不作干预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和专利池讨价还价的能力。如今,根据美国新的专利池反垄断政策,一旦专利池的专利费率不再受限制,这将使得我国企业在面对国外专利池的专利费盘剥时处境更为艰难。
4.2我国企业将被迫接受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在飞利浦CD-R专利池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仅支持专利池可以进行一揽子许可,甚至并不要求飞利浦应当提供专利池之外的个别许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新《报告》虽然在允许专利池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的同时,要求专利池成员保留对外个别许可的能力,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由于《报告》不主张对专利费率进行任何限制,一旦专利池成员在个别许可时向被许可人索取与一揽子许可相当的专利费,那么保留个别许可的要求就形同虚设。实践中,飞利浦在CD-R专利池许可中就是如此操作的,我国台湾的被许可企业曾于2001年将飞利浦告到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结果,公平交易委员会对飞利浦处以重罚,理由之一是:“飞利浦虽曾对外宣称,国内CD-R生产厂商可有单独授权要约之选择,但据相关业者回应,该公司以全球采标准合约,不为个别厂商更动,并一再主张签单独授权合约较联合授权合约昂贵,根本无须考虑,故其根本未备有单独授权合约供被授权人选择,已刻意排除单独授权之可能”[14]。